第一章经济法导论
1.什么是经济法?经济法是一门什么学科?
1、经济法是协调国家经济运行之法。
2、经济法是调整发生在政府、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和经济组织、公民个人之间的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调整全局性的,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P4)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哪些?
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主体法)
外资企业法
2、市场运行调控关系(市场秩序法)
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宏观调控法)
4、社会分配及保障关系(社会保障法)
3.经济法的特点?
1、是法学中的新兴学科。
2、是一门边缘学科。
3、是一门应用学科。
4.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①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经济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或者说是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归属者。它是指具有经济权利能力和经济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经济权利、承担义务的组织(包括政府组织和经济组织)和公民。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经济法所规定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须具有经济权利能力和经济行为能力
1、国家机关(权力、行政、司法)
2、各类企业(包括内部组织)
3、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4、农户、个体户和公民(自然人)
要点:主体资格是法律赋予的。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包括:1、有形财物2、经济行为(劳务、一定的工作、如设计)3、无形财物
要点----也有资格的问题。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参加该法律关系时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依法能够作为或不作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作为或者不作为一定行为的资格。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主体根据法律规定或为满足权利主体的要求,必须作为或不作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
1.公司的概念?
1、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经济学的解释
2、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法的解释
第三章利用外资法
1.外商投资企业:由中外双方共同投资或由外方投入全资设立在中国境内的经济组织。包括
A、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B、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C、外资企业
特点1、涉外性2、设在中国境内3、依照中国的法律。
外商投资企业≠外资企业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点是什么?
1、共同投资
2、共同经营
3、共负盈亏
4、有限责任
5、独立企业
6、股权式的合作方式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点是什么?
1、合作的性质是契约式的
2、企业的组织形式:单一与多样化
3、经营管理方式的不同
4、出资方式问题:需要计算股权的与否,出资比例规定的有无。
5、收益分配:以股权或以契约
第四章企业破产法
1.破产的含义?;债务人无力偿还债权人债务的一种状态。
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注意掌握几个要点;1、是到期的债务2、是全部偿还(资不抵债)3、毫无任何办法还债
4、存在2个以上债权人,要求公平
5、由法院执行(债务人所在地)
事实状况:指债务人处于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状态。(倒闭清算)
法律程序:指在债务人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以其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法律程序。(破产清算程序)
2.破产的程序,由谁受理?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企业破产法的作用?
1、有利于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竞争力
2、有利于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有利于保护债务人的利益
4、有利于产业结构的优化
5、有利于推进市场经济的进程
第五章市场秩序法
1,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特点有哪些?
1、专门立法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法的形式;有关的规定散见于《价格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商标法》等相关法律中。
2、以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主要对象,也涉及限制竞争的行为。
3、集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的规范为一体。
立法目的: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2.不正当竞争行为(11种)选择、判断题。
1、假冒混淆行为
a、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假冒——相同或相似
b、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相同或相似)
c、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
d、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的
e、伪造产地的
2、商业贿赂行为
注意与正当的折扣、佣金区别(合法、明示、入账)
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意大利进口家具(聚酯漆油漆的)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经营秘密
5、倾销行为。注意有四种行为不属于倾销
6、搭售或其他附加不合理条件销售商品的行为
7、违规的有奖销售行为P150
8、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与商品声誉的行为
9、不正当的招标、投标行为
10、公用企业和其他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11、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3.简要回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1、消费的主体---消费者;狭义指---个人
2、消费的客体---商品与服务。
3、消费的类型---生活消费品,但是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生产消费品---受《产品质量法》等法规的保护。
4.消费者的权力(9条)考小题
1、保障安全权(人身与财产安全)
2、知悉真情权;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3、自主选择权;
A、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
B、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
C、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D、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4、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a、质量保障、b、价格合理、c、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
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依法求偿权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获取知识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8、维护尊严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批评权;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5.经营者的义务。
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2、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
3、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4、提供真实信息,不做虚假宣传
5、出具相应的凭证和单据;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6、保证商品和服务的质量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7、进行公平合理的交易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8、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
6.争议的解决途径。
A、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b、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c、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d、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e、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倾销:低于成本价出售。(长期积压、鲜活商品即将到期的商品不限)
7.产品质量法的对象。
a、国家通过行政机关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b、生产者、销售者与产品用户、消费者及其受害人之间的产品质量责任关系。
第六章工业产权法
1.工业产权的含义:1. .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是法律所保护的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利。2是一种无形财产权
2.在工商等经济活动中的创造性智力成果权。对工业产权应作最广义的理解,不仅应适用于工业和商业本身,而且也应同样适用于农业和采掘业,适用于一切制成品或天然产品,例如:酒类、谷物、烟叶、水果、牲畜、矿产品、矿泉水、啤酒、花卉和谷类的粉。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有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大体上可归纳为:工业产权=专利权+商标权
2.工业产权的特点(法律特征):1独占性(垄断性、专有性)a、在法定期限内,只有权力人独享,他人若要使用这种权力,必须得到权力人的同意,与权力人否则就是侵权。b、一项权利只能授予一次。
2、地域性:在一定的地域(申请权利的范围)范围之内受保护。一国所确认和保护的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只有在该国领域内有效。如果要在其他国家得到确认和保护,则应按照所在国的法律规定,经申请批准后方能实现。
3、时间性:法律对该权利的保护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在保护期限内,这种权力归权力人所有,任何人不能侵犯。法定期限届满,这种权力成为全世界共有的财富,任何人都可以无偿使用。
3.专利制度;有利于鼓励、保护、推广发明创造的法律制度。
4.专利法的保护对象。
1、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不同于发现
2、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俗称小发明)
3、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
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7.专利权怎么取得?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未公知与未公用。相对标准:全国范围内未公知未公用;绝对标准,全球范围内未公知未公用;混合标准,全球范围内未公知、全国范围内未公用(我国采用)。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a、能够实施产业制造
b、产生效果(经济与社会)
专利的申请: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专利的审批:发明专利的审查——早期公开、延期审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审查: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