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之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1 自然人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属于自然人。
《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令第596号: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可个人经营,也可家庭经营。根据《民法通则》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2 法人
2.1 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个自然人股东或法人股东)、国有独资公司。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设立的公司。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由外国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应当聘用中国的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证并出具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2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出资证明书、年度会计报表、清算会计报表应当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
《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2013.8.30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号:独资企业,一人投资,投资者负无限责任。合伙企业,二人以上按照协议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合伙人负连带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以其出资额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承担责任。
2.2 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2.3 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众性自
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法人资格。合作社成员以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8号: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3 非法人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主席令第[1999]20号: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普通、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承担责任)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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