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企业会计准则》差异分析
作者:潘丽香
来源:《合作经济与科技》2008年第2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316日通过,自200811日起施行。新税法的颁布实施无疑将是我国税收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里程碑,是市场经济成熟的标志。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实现了内资、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建立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
        自国务院2000年发布了《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财政部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的颁布后,由于1992年的《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令[2002]第5号、以下简称《企业会计准则》)没有同步修订,依然有效。造成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事实上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之间的不一致、相互抵触。如,对会计目标、会计要素的定义、确认、资产减值等。而这次财政部以财政部令[200633号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对《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了
修订,则在法规体系上解决了上述矛盾。从立法角度,为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纳入现行会计法规体系扫除了障碍。
        完善后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将由1项基本准则、38项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构成,可理解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基本准则;第二层次为具体会计准则;第三层次为具体会计准则的应用指南。基本准则在整个准则体系中起统驭作用,主要规范会计目标、会计基本假定、会计基本原则、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等。具体会计准则又分为一般业务准则、特殊行业的特定业务准则和报告准则三类。而具体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则类似于《企业会计制度》,主要对会计科目的设置、会计分录的编制和报表的填报等操作层面的内容予以做出示范性指导。
        由于新会计准则体系自20071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执行该38项具体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也仅对企业财务报告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同时本次制定的20余项新准则所规范的新业也亟须在列报环节给出总体要求。
       
外资企业法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
       
        (一)适用于企业的范围不同。《企业所得税法》适用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规定成立的企业,但不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而新会计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法》适用于非企业组织。《企业所得税法》不仅适用于企业,还适用于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包括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成立的事业单位、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成立的社会团体、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成立的基金会、根据《外
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成立的外国商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取得收入的其他组织。而新会计准则不适用于这些组织,其中,事业单位适用《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适用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三)《企业所得税法》适用于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第三条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新会计准则不区分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适用于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如果套用税法的概念,新会计准则应该不适用于非
        居民企业。
       
        二、产生差异的原因
       
        (一)两者所要达到的目标不一样。会计目标是要真实、客观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而税法的目标主要通过公平税负、公平竞争来保证财政收入的实现。
        (二)两者的基本前提不同。新准则会计核算的四个前提是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同于会计主体,而且对收益、费用、资产和负债确认、计量的时间和范围不同,必然产生暂时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
        (三)两者遵循的原则也不相同。所得税法除了遵循一些会计原则外,还要坚持法定原则、公平原则、收入均衡原则、反避税原则和行政效率原则。
       
        三、影响与协调
       
        (一)应坚持统一性与独立性两项原则
        1、统一性原则。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是无法避免的,但如果制定税法时完全不考虑会计处理方法,将会无端产生许多不必要的差异。这些差异是没有必要的。例如,《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税法对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的时间确定在有关资产交付使用时,而《企业会计准则第17借款费用》准则确定停止资本化的时间在有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如果预定可使用状态交付使用还有一个时间段,那么会计资本化金额与税法资本化金额是不同的,由此造成固定资产的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的差异将直接影响到会计折旧与税法折旧的差异。笔者认为,这类操作口径上
的差异应当协调一致,制定税法时应当尽量参照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毕竟计算税款的基础数据是以会计为基础的。
        2、独立性原则。只有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保持各自的独立性,才能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应纳税额的准确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因此,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所有企业都必须严格执行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等)的相关要求,进行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在完成纳税义务时,必须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税额,及时申报缴纳。
       
        (二)会计核算应兼顾税收征管
        1、会计核算应当为税收监管提供所需要的信息,以减少征税成本。会计准则可以考虑对此类信息规定强制披露的要求,这是对准则进一步完善的构想。此外,注册会计师也可以在审计过程中帮税务人员把关,甚至成为纳税人申报的纳税信息的鉴证人。这样,因差异导致的企业人为转移、调节利润的逃避纳税行为可以得到有效制止。
        2、规模较大的企业可以在财务会计外增加税务会计的核算。即按照税法要求对经济业务进行会计处理,为税务部门和企业管理者提供有用的信息,保证应纳税款的准确性。
        (三)处理方法。一是纳税调整。流转税:流转税需要纳税调整的项目,例如销售货物、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提供应税劳务时向客户收取的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集资款、手续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等。又如,房地产企业取得的预收账款需并入当期营业额计征营业税。流转税按月计征,月末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出应纳税额提取并申报缴纳。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实行按月或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征收方式。企业在报送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需要针对会计与税法的差异项目进行纳税调整,调整过程通过申报表的明细项目反映。二是所得税会计。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在资产、负债、收益、费用或损失的确认和
计量原则不同,从而导致按照会计制度计算的税前利润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差异,即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永久性差异在本期发生,不会在以后各期转回,永久性差异与会计利润之和乘以适用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作为当期所得税费用。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会计成本)与其计税基础(计税成本)之间的差额;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属于暂时性差异。暂时性差异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所得税》规定,对暂时性差异统一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会计核算,对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分别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后年度申报所得税时可直接依据账面应转回的金额填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运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明细核算每一项暂时性差异,可以彻底取代纳税调整台账(或备查簿),会计与所得税法的差异问题将迎刃而解。
        (作者单位:大连大杨创世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