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企业是指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包括:
  1.公司制企业(即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2.非公司制法人企业(为历史遗留问题,多为尚未转制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
相对于非法人企业(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的分公司等分支机构、等),法人企业能够以企业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法定权利和承担法定义务。也就是说,法定权利直接归企业享有而非企业业主或投资者,同理,法定义务也直接由企业承担而非企业业主或投资者。
  举个简单的例子,可以帮助你更好的理解法人企业的概念:如果法人企业涉及法律诉讼的,由企业作为诉讼当事人,也就是原告、被告等,而非法人企业在涉及法律诉讼时,不是由企业而是由企业的业主或者投资者作为诉讼当事人。
  根据法律规定,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如董事长),对外代表企业,其职务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其所代表的法人企业享有或者承担。
非法人企业
  非法人组织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非法人组织是指介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一切组织。狭义的非法人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相关民事活动的组织,如合伙组织、非法人的私营企业、非法人集体企业、企业集团、非法人公益团体、个人独资企业、筹建中的法人等。非法人组织应当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法成立
  非法人组织在实体上是法律允许设立的,在程序上须履行法定的登记手续,经有关机关核准登记并领有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1这是非法人组织成为民事主体的合法性要件,也是判断非法人组织能否成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重要标准之一。
  2.具有组织稳定性外资企业法
  首先,在构成上,非法人组织是多人的集合,这种集体不是临时和松散的人员集中,而是以自身一定的目的而成立和存在,并拥有名称、组织机构及相应的代表人和管理人,表现为
团体形态。其次,非法人组织可以形成独立于其成员个人意思的团体意思,通过代表人或管理人对外代表团体,以团体的名义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再次,非法人组织通常有相对独立的财产或经费,这种相对独立性表现为非法人组织对其财产或经费虽不享有所有权,但可以支配和使用。因此,非法人组织的团体性特征使其明显不同于以个人形态存在的自然人,也不同于法人的组织体。法人是具有法律要求条件的组织体,其设立程序、财产数额、机构设置、议事规则等均由法律明文规定。非法人组织虽然也存在设立程序,但在机构设置、议事规则等方面,一般是由上级组织、开办单位、或者是组织自己决定,法律对此一般不作强行规定。
  3.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这种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受限制的。这种限制有的与法人相同,如不享有肖像权及经营范围上的限制等,有的限制与法人不同,其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上级授权不得为他人担保等。
  4.具有诉讼能力
  非法人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发生民事法律关系,并以其名义独立地起诉和应诉,具有诉讼能力。非法人组织一般有自己的名称,并有权以自己的名称对外从事民事活动,这不同于只能以所属法人名义对处交往的法人职能部门。以非法人组织的名义所为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该非法人组织承担,而不是由组织的代表人或其他成员承担。这一特征是非法人组织作为一个组织实体,而不是作为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体现。
  5.拥有一定的财产或经费
  非法人组织的财产或经费,是其存在和运营的物资基础,也是它在民事活动中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和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法律保障。因此,拥有一定的财产或经费,既是非法人组织的一个特征,也是非法人组织设立的必要条件之一。非法人组织的财产在内部和外部形态上,都具有自己的特点。在外部形态上,非法人组织的财产具有不完全独立的特征。这种不完全独立性,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归组织所有。从非法人组织的财产或经费的来源,或是组织成员集资,或是创设单位的划拨或投资。因此,非法人组织的财产真正所有人是组织的成员或团体的创设单位。第二,非法人组织的财产或经费基于所有关系,与组织外的某些其它财产有法定的责任关系。由组织成员集资而成的非法人组织财产,
与出资人的财产在法律归属上是同一的。例如,在合伙组织中,合伙人未投入合伙经营体中的个人财产与合伙的财产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分割界限;在合伙型联营体中,组成联营体的各单位未投入联营体的所有其它财产与该联营体的财产在法律上亦是不可分割的。由上级创设单位的投资或划拨的财产、经费构成的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与该上级单位的其它财产在法律上也归属于同一主体。非法人组织财产的这种不独立性,决定了非法人组织财产责任能力的不完整性,即由组织外与之有法定责任关系的财产为之负连带责任。在内部形态上,非法人组织的财产归组织统一管理和使用,以确保该财产的整体性和稳定性,以便实现组织利益。非法人组织与其财产的关系虽非所有关系,但也是一种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排他效力的物权关系。非法人组织中,有一类特殊的组织不具有财产或经费,但因其具有法律规定的特定的权利能力,也属于非法人组织,比如,债权人会议和清算组织。
  6.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非法人组织与法人组织的重要区别是非法人组织不能像法人 那样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由于非法人组织没有完全独立的财产和经费,当其对外进行经营业务活动而负债时,如其自身拥有财产和经费,则由自身承担,如其自身所拥有的财产和经费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则由其出资人对其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非法人组织成员承担的是无限责任。
  非法人组织的上述特征就可以说明,非法人组织是介于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组织,在民事权利主体中具有独立的地位。
  在我国,《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四十条规定:其他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批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名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符合本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根据上述规定,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对非法人组织作出不同的分类。如按创设方式的不同,可以将非法人组织分为公民或法人之间合伙创设的合伙组织(如个人合伙组织和法人合伙型联营组织),及单独创设的独资组织(如企业法人设立的领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按照创设的目的不同,可以将非法人组织分为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性活动的非法人组织和不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公益性的非法人组织。
  <经营性的非法人组织>主要是指非法人企业(包括非法人乡村集体企业、非法人私营企业
和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也包括其他的非法人经营体(包括以家庭共同经营为特征的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行政单位或企业开办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通过订立合同而产生的非法人的企业承包经营体、企业集团以及按照《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筹建许可证的筹建中的企业)。
  <非经营性的非法人组织>包括非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主要有以下类型:(1)党、政、军机关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但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业务活动的办事机构;(2)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