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中国酝酿了14年之久的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开始正式实施,国务院当天也成立了反垄断委员会。这一法律将为保护消费者和市场秩序提供重要的法律武器。法律实施当天,就有公司因涉嫌垄断而被起诉。本文将为您解读哪些行为属于垄断行为,又有哪些容易误解的条款?
反垄断法适用范围及规定的垄断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法律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包括以下几种行为: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等。
  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三种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下面是几条容易被大家误解的反垄断法条款:
不反对大与强,不反对企业而是反垄断行为。
问:对于中国石化、中国移动、中国电信这样的巨无霸企业,可以依据《反垄断法》来治理吗?
答:《反垄断法》反对的是垄断行为,而不是垄断企业,它的原则是反对以大欺小,倚强凌弱,反对的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比如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反垄断法》并不反对大、反对强。它所禁止的行为是垄断的行为,或者是其他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它要保持的是一个有序的市场竞争,因为只有在一个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下,各种各样的社会资源才可以被充分利用,创造更大的社会财富,从而使广大消费者从众受益。
  《反垄断法》并不反对垄断企业的客观存在,反对的是垄断企业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推行垄断行为。如果中小型企业具有垄断垄断行为或者达成了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同样要受到《反垄断法》的约束。
如何理解经营者集中?
问:是不是大企业之间进行并购、合并就属于经营者集中的范畴,如果企业经过合并,市场占有率超过50%,是不是就会接受审查?
答:《反垄断法》中的经营者集中比一般的企业并购含义更广一些,它所关注的是影响到市场竞争持续的企业并购,并不是说所有的并购都是要经过审查。目前,中国采用了事先强制申报的制度,凡是达到申报门槛的,必须申报,但申报并不代表就违法。
  在判定一个并购最终是不是实质性的限制了竞争或排除了竞争,有一个综合判断的标准,并不是说市场占有率达到多少就判定它是违法的,要根据它所处的行业市场进入的难易度,技术的障碍以及其他综合性的因素,然后进行一个经济学的分析与市场分析,最终再做出判断。
市场份额大就是垄断吗? 外资企业法
问:某企业的市场份额达到了60%以上,那么它就属于垄断了吧?行业前两名的市场份额加起来超过了60%,这也算是垄断吗?
答:在推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市场份额的确成为重要的依据。但是,这也仅仅是重要依据,而且还只是推定为市场支配地位的依据。只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才被认为是垄断行为。
  所以说,单纯凭市场份额来认定垄断行为,显然是与《反垄断法》不相符。而法定的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怎么才算垄断行为?
问:就像上面所说,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也不算垄断,那么怎么才算是垄断行为?
答:根据《反垄断法》,企业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三个方面。
  《反垄断法》实施后,大企业肯定要被关注,但是一些中型的企业也必须遵守这个法律,在这个垄断协议中,串通共谋价格的这种竞争者之间,这种共谋达成价格协议,达成限制产量的协议,达成划分地域的协议,而且也是各个国家《反垄断法》最重点关注的一个问题。
生效前的垄断行为既往不咎
问:有媒体曾报道,微软将会成为《反垄断法》实施后的第一个被告,因为国内有软件厂商已掌握了微软之前大量的不正当竞争的证据,这能成功吗?
答:首先,有一点必须说明的是,在《反垄断法》生效前,不管一个企业的行为是否涉嫌垄断,法律都不会再追究,除非有明确规定,这是一个基本的法律原则。也就是说,即使微软
在8月1日之前存在垄断行为,我们也不会追究,但是在8月1日后,发现其进行垄断行为就可以追究了。另外,企业今后如果准备进行反垄断诉讼,必须搜集到充足的证据,这是最基本的;涉及到IT业,认定一个企业的垄断,除了经济分析、市场分析外,还涉及技术评估。
《反垄断法》反对的是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而不是反对垄断企业。
 
  2008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将正式施行。该法共八章五十七条,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假垄断的企业可获“松绑”,自此不必芒刺在背。 
 
  市场份额并非垄断的唯一标准
  “该企业在市场上的份额已经近60%,难道还不是明显的垄断吗?”似是而非地假借国外推断垄断的市场份额标准,国内诸如此类的声音很“亢奋”。法律果然如此规定的吗?没错,在推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市场份额的确成为重要的依据。但是,这也仅仅是重要
依据,而且还只是推定为市场支配地位的依据。而法定的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只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才被认为是垄断行为。因此,包括记者在内的众多消费者,如果一味“计较”某一企业的市场份额,非要据此“认定”其为垄断企业,显然是与《反垄断法》不相符的。
  同时,还有种说法,即使市场份额最大的企业没有超过50%,但前几名的企业如果在同一市场的市场份额超过60%,也就是“垄断”。这也是一种误解。根据《反垄断法》的第19条之补充规定,如果市场前几名的企业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就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由此可见,市场份额(包括销量、利润的市场比率等数字)不是推定“垄断”的唯一标准。
  反垄断行为而非企业本身
  “如果企业被证明是垄断,那就应该采取诸如分拆、禁入等手段,限制垄断企业继续壮大。”
这一不成文的“想法”似乎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然而,仔细查看《反垄断法》的第一条,制定本法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因此,可以断定,该法是为了反垄断行为,而非反垄断企业本身。而全程参与该法制定的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张穹也表示,《反垄断法》并不反对垄断企业,反对的是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
  根据该法,企业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三个方面。张穹表示,在处理《反垄断法》与垄断行业、垄断企业的关系问题上,《反垄断法》并不反对垄断企业的客观存在,反对的是垄断企业利用优势地位推行垄断的行为。
  张穹还特意表示,中国包括电力、电信、铁路等垄断行业,其自身改革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逐步引入竞争机制,《反垄断法》将它们纳入管理领域之中,并没有另外的规定。
  在《反垄断法》正式施行前,诸多3C企业被贴上“垄断”标签。如今,在《反垄断法》即将施行前两天,备受注目的龙头企业又是怎样看待该法呢?记者采访了有关企业负责人。
  手机企业说法
  Nokia强势在品牌非低价战
  中国市场是诺基亚最大的海外市场。尽管其在今年第二季度出现利润下滑,但依然销量增加,市场份额近40%,大概是紧随其后的市场竞争者份额的总和。依靠快速推出新品和涵盖高中端产品的销售链条,诺基亚稳居手机市场第一。
  而从市场行为来说,诺基亚手机的性价比其实不高,因为同样功能材质的手机,诺基亚的售价最高。但是,消费者依然购买,卖场依然要设立诺基亚专柜。这并非诺基亚采用了垄断行为,而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该人士还表示,手机行业已经是高度竞争,厂商众多,渠道广泛。诺基亚并不强迫任何消费者购买自己的产品,也不限制任何卖场的自主经营。同时,诺基亚也没有利用自己的强势市场地位干预其他竞争者的经营。
  记者观察:《反垄断法》对于企业的垄断行为规定非常详细,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该法;同时,的垄断行为,如果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同样适用该法。因此,在该法实施后,诺基亚这个国外企业,在的一系列并购行为(可视同经营者集中),或也同样要接受中国《反垄断法》的审核。
  但是具体到诺基亚是否垄断的判定,目前基本可以认为其并非真垄断。虽然诺基亚市场份额一家独大,远远超过其他所有手机厂商,同时国产手机又“柔弱得可怜”。但是,不能因为这些而“认定”其垄断。
  IT企业说法
  在中国市场支配地位并未形成
  根据市场研究公司iSuppli最新发布的报告显示,英特尔微处理器目前在全球的市场份额接近80%,其竞争对手AMD只有13%,这一数据与目前英特尔在中国的市场份额差不太多。
  微软也不例外。特别是微软的操作系统,在全球至少占有90%以上的市场份额。所以,业界一致认为,仅从市场地位来看,微软和英特尔不得不被列入中国《反垄断法》瞄准的对象。而事实上,在欧盟、日韩及美国本土,微软和英特尔也一直受到“垄断”的指控。根据《反垄断法》第一章第六条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所以,脱缚的焦点是,微软和英特尔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