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公司并购涉及到的法律知识有哪些
在实践中,企业如何做到有效并购是⼀个难题,很多企业并购后局⾯会陷⼊混乱,此时整合就在并购中显得⾄关重要了。都说并购容易整合难,并购成败的关键就在于企业并购后的整合。既然整合如此重要,那企业并购后整合主要涉及哪些⽅⾯呢?那么接下来,店铺⼩编整理了⼀些相关的资料和各位朋友⼀起来了解了解关于公司并购涉及到的法律知识有哪些。
⼀、公司并购涉及到的法律知识有哪些
1、《证券法》:第⼆章-证券发⾏、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购,是并购重组法律体系的基础与核⼼。
2、《公司法》:第九章-公司合并、分⽴、增资、减资,对并购重组中的吸收合并、分拆上市、定向增发、缩股等进⾏规范。
(1)吸收合并
《公司法》第171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柄,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解散”。
第⼀种:同⼀证券市场交易所多个上市公司的吸收合并,如攀钢钢钒吸收合并ST长钢和攀渝钛业、盐湖钾肥吸收合并ST盐湖。
第⼆种:不同证券交易所多个上市公司的跨市场吸收合并(08年1⽉开始允许跨市场合并),如潍柴动⼒吸收合并湘⽕炬、云天化吸收合并ST马龙和云南盐化、唐钢股份吸收合并邯郸钢铁和承德钒钛。
(2)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
《公司法》第142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的除外:(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3、《企业破产法》
新增破产重整制度,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提供新的法律路径。
注意: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慎⽤出资⼈权益削减⽅式,如果⼀定要⽤,应采取保护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东的权益的措施,如提供⽹络投票⽅式等。
4、《反垄断法》(2008年8⽉1⽇起施⾏):第四章-经营者集中
第⼆⼗条:“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经营者集中;(⼆)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第⼆⼗⼀条:“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第三⼗⼀条:“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国家安全审查”。
(⼆)⾏政法规和法规性⽂件
1、《上市公司监管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六章-发⾏证券、收购、重⼤资产重组、合并及分⽴。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意见》
(1)⽀持有条件的企业利⽤资本市场开展兼并重组,促进上市公司⾏业整合和产业升级,减少审批环节,提升市场效率,不断提⾼上市公司竞争⼒。
(2)允许商业银⾏对境内外企业发放并购贷款。研究完善企业并购税收政策,积极推动企业兼并重组。
(三)部门规章:由证券监管机构等制定
1、《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1)《投资者违规超⽐例买卖股份问题》
《办法》第13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致⾏动⼈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个上市公司已发⾏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之⽇起3⽇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诉期限内,不得再⾏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股份的⽐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内,不得再⾏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敌意收购问题
全流通下通过⼆级市场举牌和“敌意收购”⼤⼤增加;“两低⼀⾼“(第⼀⼤股东持股⽐例、持股市值偏低⽽净资产收益率⼜⾼)的上市公司最易成为收购⽬标。
2、《上市公司重⼤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08年5⽉18⽇起实施,证监会令第53号)
《重组办法》的主要创新之处:
(1)审核制度的调整:
《重组办法》将之前《关于上市公司重⼤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问题的通知》(简称105号⽂,已废⽌)规定的“始终审核备案制”改为“事后核准制”。
新规定的重组流程: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证监会审核、实施
(2)取消长期连续停牌制度,⽬前最长可以停牌30天。
(3)取消与证监会的预沟通制度:
以股东⼤会作出重⼤资产重组决议为时间界限,交易所与证监会分⼯合作:之前由交易所对重⼤资产重组预案进⾏形式审查;之后由证监会上市部并购⼀处和并购⽽出对重⼤资产重组中法律问题和财务问题进⾏审核,必要时提交并购重组委审议。
希望通过上⾯的内容您能对于公司并购涉及到的法律相关的问题有更加深⼊的了解。如果您情况⽐较复杂,本⽹站也提供律师服务,欢迎您进⾏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