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设立登记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刻章许可、社保
“一照一码”登记申请书
【填表说明】
1.住所和经营场所的详细地址请按照规的行政区划、街道、路名、门牌号、大楼名称、
小区名称、房号等填写,与上述格式不一致的,可在横线上具体填写。请申请人务必真实准确填写详细地址,该地址将作为送达法律文件的法定通讯地址。
2.实收资本备案栏认缴制企业选填,实缴制企业必填。
3.申请人可登陆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v/)查询经营围表述用语指引。
4.本表标明需“签章”处,签署人属于机构的,由机构盖章;属于自然人的,由自然人
本人签署。
5.本表栏目不够填写的可复印续页,勾选处请在“□”打“√”。
6.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申请材料一律应使用A4型纸,提交的复印件应清晰、可辨认。
7.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申请材料应当使用黑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或签署,请勿使用
圆珠笔。
8.申请表、决议/决定本、章程/协议本等格式文件及办理各项登记所需提交的材料清单
可在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v/)进行查询或下载打印,申请表亦可到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各办事大厅窗口领取。
9.外文文件、证明须附中文翻译件(原件1份)(由公司翻译的,须加盖该公司印章;由
翻译公司翻译的,须加盖翻译公司印章)。
10.以上未尽事宜请参考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v/)或相关法律、法规细
则。
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公安局、市社保局:
一、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则》、《省印章刻制管理规定》、《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号令)》等规定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真实有效,会议记录等相关法律文件本企业已存档备查,谨此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二、如本企业名称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或者本名称中的字号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愿无条件变更本名称,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企业重承诺已取得所申报地址作为本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详细地址表述真实无误;如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法定用途属于住宅的,已知悉《中华人民国物权法》七十七条等相关规定,并已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工作站的意见,同意将所申报地址的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请在以上相应□中打“”)
四、法定代表人信息真实有效,件与原件一致,符合《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关于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的有关规定,谨此对真实性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手机用于接收刻章密码,企业凭刻章密码刻章。
五、兹委托指定代理人,号:作为经办人申请企业设立登记事宜。(代理权限:□提交申请材料;□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决定文件;□修改申请材料中文字性错误)代理期限至年月日。
拟设立的企业名称:
有权签署人签署:
【注:公司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合伙企业由拟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签署;非公司企业法人由组建负责人签署;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签署;分支机构由隶属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署并加盖隶属单位公章】
全体股东(发起人、股东代表、投资人、合伙人、设立人)签章:
据实填写
【注: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章;股份由全体发起人签章;股份合作公司由全体股东代表签章;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签章;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签章】
年月日经办人签名:经办人联系:
外资企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