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单位基本情况
统计报表制度
(简明版本
(2019年统计年报和2020年定期统计报表)
国家统计局制定
2019年11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本制度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一、总  说  明
(一)为全面了解和反映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和其他有50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及时维护更新全国基本单位名录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制度。 
(二)统计范围
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其他有50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确定以上法人单位的标准为:
(1)规模以上工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
(2)有资质的建筑业:有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
(3)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单位。
(4)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
(5)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
(6)规模以上服务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
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租赁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外资企业法,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