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87 2 17 日由国务院发布。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保障
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    2002 3 15 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施行后被废止。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生命的列车
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指化学危险物品,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XXXX-86 《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
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
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兵器工业的火药、、弹
药、火工产品和核燃料
第四条
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
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企业、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安全地点。
第六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和使用
第七条
国家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统一规划,严格管理。国家对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
企业

实行严格控制。禁止乡、镇、街道企业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

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    必须经所在地省辖市以上    ( 含省辖市 )人民政府审查同意,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九条
地方新建、 扩建、改建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
并报化学工业部备案。
第十条

必须经所在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向审批单位提交下列文件:
( )设计任务书 (包括工艺、厂区布置、周围建筑情况、厂区周围一千米范围内的居民情况等    );
( )原料、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的理化性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