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六条(劳动法第26条解读)
⽆论是律师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还是企业法律事务处理劳动⽤⼯的法律风险防范,劳动合同的解除和法律后果都是不可避免的法律问题。笔者结合以往咨询单位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和处理法律风险的有限经验,在实践中对这⼀问题进⾏了梳理和探讨。
1。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及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分为协商⼀致解除和单⽅解除,其中单⽅解除分为劳动者单⽅解除和⽤⼈单位单⽅解除。我们来逐⼀看看上述情况的解除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
(⼀)协商⼀致解散。
《劳动合同法》第三⼗六条规定,⽤⼈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该条规定,双⽅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否存在相应的法律后果以及如何操作,具体分析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四⼗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单位应当向劳动者⽀付经济补偿:……(⼆)⽤⼈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六条的规定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就是说,⽤⼈单位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意的,⽤⼈单位也需要依法向劳动者⽀付经济补偿。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出现上述情况应如何应对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点考虑:第⼀,如果劳动者主动提出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在⽆其他违法解除的情况下,是⽆需承担⽀付经济补偿义务的;第⼆,根据《最⾼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三)》第⼗条规定,劳动者与⽤⼈单位就解除或者终⽌劳动合同办理相关⼿续、⽀付⼯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也就是说⽤⼈单位与劳动者在平等、⾃愿、诚实信⽤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则协议内容是有效的。
(2)劳动者单⽅终⽌。
(1)解除通知:第三⼗七条规定,劳动者可以提前30⽇以书⾯形式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试⽤期内,劳动者提前三⽇通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鉴于劳动者单⽅⾯被辞退,结合笔者所代表的案例,如果劳动者⾃⾏离开单位,⽤⼈单位能否将其视为⾃⼰⾃动离职⽽不予理会?答案是否定的,如果员⼯⾃⾏离职,建议⽤⼈单位按照规章制度采取⼀切⼿段与员⼯联系,要求其履⾏义务或者按照公司的管理规定办理离职⼿续(注意保留证据)。如果联系不上,⽤⼈单位应以各种⽅式(如短信、电⼦邮件等)向劳动者送达劳动合同终⽌通知。),否则⽤⼈单位将⾯临劳动关系延续的法律风险。
劳动者⾃⾏离职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单位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2)因⽤⼈单位过错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按时⾜额⽀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六条第⼀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效的(《劳动合同法》第⼆⼗六条,(⼀)利⽤欺诈、胁迫或者乘⼈之危,使对⽅违背真实意思订⽴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单位免除其法律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此外,⽤⼈单位以暴⼒、威胁或者⾮法限制⼈⾝⾃由的⼿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单位违法指挥或者强迫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安全的,劳动者可以不事先通知⽤⼈单位⽽⽴即解除劳动合同。
针对⽤⼈单位的过错和劳动者提出的终⽌请求,⽤⼈单位存在⼀定的管理漏洞,即存在⼀定的过错。如有上述情况,将⾯临⽀付经济补偿⾦的法律后果。建议⽤⼈单位及时采取措施防范风险。
(3)⽤⼈单位单⽅解除。
(1)过失辞退:《劳动合同法》第三⼗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条件的;(⼆)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单位完成⼯作任务,或者经⽤⼈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六条第⼀款第⼀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针对劳动者上述情况,解除劳动合同时,⽤⼈单位应承担举证责任,如试⽤期⽤⼯条件的设定、规章制度的设定和公⽰、⽤⼈单位损失的证据等。另外,程序必须经过⼯会讨论,并向职⼯说明理由,送达书⾯解散通知。
(2)⽆过错辞退:第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单位提前三⼗⽇以书⾯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付劳动者⼀个⽉⼯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作,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安排的其他⼯作的;(⼆)劳动者不具备劳动资格,经过培训或者⼯作调整仍不具备劳动资格的;(三)订⽴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重⼤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法履⾏,⽤⼈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后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针对劳动者上述情况,⽤⼈单位应注意以下⼏点:⼀、注意终⽌的条件。医疗期满,不能仅因⼀次不能胜任⼯作⽽解除劳动合同,应安排岗位调整或培训。如果仍然不能胜任⼯作,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等。条款的内容应严格执⾏;⼆是程序还需要经过⼯会,通知劳动者,送达书⾯终⽌通知;第三,⽤⼈单位应提前30天以书⾯形式通知劳动者,否则将⽀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和额外⼀个⽉的⼯资。
特别是⽤⼈单位不适⽤于⾮过失辞退,即患有职业病或者因⼯负伤,经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者;⼥职⼯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职⼯连续⼯作满⼗五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五年的,⽤⼈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3)⽤⼈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是:劳动者要求继续履⾏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履⾏;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或者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的,⽤⼈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双重标准向劳动者⽀付赔偿⾦。因此,建议⽤⼈单位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解除劳动合同,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离职⼿续办理。
劳动合同终⽌后,⽤⼈单位应按以下要求为劳动者办理离职⼿续:1。⼯作交接;2.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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