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小再贷款操作规程
中国人民银行某某市中心支行
支小再贷款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信贷资金扶持力度,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办支小再贷款支持扩大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的通知》(银发[2022]90号)、《中国人民银行某某中心支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某某中心支行支小再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长银办[2022]108号)、《中国人民银行某某中心支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管理支持扩大“三农”、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的通知》(长银发[202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辖内实际,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支小再贷款是指向辖内小型城市商业银行(按人民银行确定的标准)、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村镇银行等四类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以下称借款人)发放的中央银行专项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发放小微企业贷款的合理流动性需求,促进降低融资成本。
第二章  支小再贷款条件
第三条 借款人申请支小再贷款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在人民银行设立准备金存款账户;
(三)上季度末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同期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四)符合宏观审慎管理要求,财务状况健康,且上年末本外币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人经营性贷款)比例不低于30%。
(五)可足额提供人民银行规定的合格质押品;
(六)曾借用过支小再贷款的金融机构,借用期间符合人民银行支小再贷款的监督管理要求;
(七)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支小再贷款期限、利率和限额
第四条 支小再贷款期限分为3个月、6个月、1年三个档次。贷款可以展期,最多展期两次。具体期限根据借款人发放小微企业贷款流动性需求确定,但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定期限。是否展期由承办人民银行县(市)支行调查,拿出初步意见,报人民银行某某市中心支行并报人民银行某某中心支行审批。
第五条 支小再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减点执行。目前执行的利率水平为3个月3.3%、6个月3.5%、1年期3.6%,遇利率调整按新规要求执行。
第六条 人民银行某某市中心支行按照人民银行某某中心支行要求和下达的限额,对支小再贷款限额管理实行“总量控制、期限管理、优化分布、提高效率”的总体原则。人民银行县(市)支行需严格按照人民银行某某市中心支行下达的限额执行。
第四章 支小再贷款的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支小再贷款应向人民银行县(市)支行提交申请报告和《中国人民银行贷款申请书》,加盖借款人公章。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近期资产负债及财务状况;
(二)借款人上季度小微企业贷款投放情况;
(三)借款人已借入再贷款的使用、管理情况等。
第八条 按照支小再贷款的管理要求,借款人申请支小再贷款应向人民银行某某中心支行提交合格质押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与常备借贷便利抵押品管理指引(试引)》规定,合格质押品主要包括:
记账式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国家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金融债、中央政府代发的地方政府债、同业存单、主体信用评级和债券信用评级均为AAA的企业债券和中期票据、主体信用评级为AAA,债项评级为A-1的短期融资券和超短期融资券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托管的以人民币计价的债券。
第十条 经人民银行某某市中心支行审查批准后,将审查报告报人民银行某某中心支行。在人民银行某某中心支行审批同意签订质押合同(附2)后,人民银行某某市中心支行应及时通知承办人民银行县(市)支行与借款人签署《支小再贷款借款合同》(附3)。
第十一条 对单个借款人发放的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余额超出该机构资本金的1.5倍或上年末存款余额的10%的,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应上报人民银行某某市中心支行,由人民银行某某市中心支行报告人民银行某某中心支行。
第五章 支小再贷款的发放、使用与收回
第十二条 借款人根据《支小再贷款借款合同》规定,填制《借款凭证》,经人民银行承办行业务部门签署意见后交会计营业部门,将支小再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在人民银行设立的准备金存款账户。
第十三条 借款人应按合同规定使用支小再贷款,按时足额归还本金和利息。当日还款确认后,承办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应立即报告人民银行某某市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部门,后者及时向人民银行某某中心支行报告,以便人民银行某某中心支行通知托管机构解押质押品。
第十四条 支小再贷款到期后需展期的,应按再贷款发放流程办理展期。
第十五条 支小再贷款逾期的,自逾期之日按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逾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人民银行某某中心支行将按《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与常备借贷便利抵押品管理指引(试引)》处置质押
品用于偿还本息。
第十六条 借款人因发生下列特殊事件之一而不能正常履行偿还支小再贷款本息时,人民银行承办行有权采取提前收回全部或部分支小再贷款的措施:
(一)出现再贷款欠息的情况;
(二)未按规定用途使用支小再贷款;
(三)未按规定建立支小再贷款台账;
(四)其他影响支小再贷款资金安全的行为。
第十七条对监测分析发现内部管理薄弱,经营财务状况持续恶化,支小服务功能弱化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及时收回其借用的支小再贷款。
第六章 支小再贷款的监督、管理与考核
第十八条 人民银行辖内承办行应加强对借款人支小再贷款使用情况的管理。按季对借款人开展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建立台账,是否记录用支小再贷款发放每笔小微企业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等要素;
(二)运用支小再贷款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的真实合规性;
(二)在借用支小再贷款期间,小微企业贷款增量是否高于对其发放的支小再贷款额度的1.5倍;
(三)借用支小再贷款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的加点幅度是否控制在4个百分点内。
(四)借用支小再贷款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同业存放、有价证券投资的资金运用行为,支小再贷款资金不能用于金融市场套利。
第十九条 人民银行某某市中心支行和人民银行县(市)支行货币信贷管理部门要建立支小再贷款台账,逐笔登记支小再贷款发放和收回情况。
贷款申请
第二十条 人民银行县(市)支行货币信贷管理部门每月3日前向人民银行某某市中心支行上报上月支小再贷款情况分析,人民银行某某市中心支行每月4日前汇总,向人民银行某某中心支行上报上月支小再贷款分析表,年后12日向人民银行某某中心支行上报支小再贷款使用情况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