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
2015-07-02 17:28:28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培养学生诚信意识,加强校风、学风和考风建设,创造优良的育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三峡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三峡大校〔2005〕72号)、《三峡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三峡大教〔2010〕23号)等相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考试违纪分为考试违规和作弊两种。对于考试违纪的学生视其违纪行为和性质的轻重及认识情况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考试包括考试、考查。
第四条 学生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规。对于此类违规的学生,给予警告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将书包、书本、笔记、资料等放在指定位置(开卷考试除外);
(二)未在指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桌面、桌内或座位旁有由他人所写或所放与本课程考试相关的内容或资料,学生在考前未检查或检查发现后未立即向监考人员报告的;
(四)不在规定的位置填写自己的姓名、学号;
(五)不在规定位置答题的(答题空间不够除外);
(六)其它违犯考场规则性质较轻的。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规。对于此类违规的学生,该门课程的成绩无效,记为“0”分,同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不带考试证,坚持进入考场参加考试的;
(二)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三)超过考试规定入场时间仍强行进入考场的;
(四)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或在试卷上做标记的;
(五)在考场或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六)对他人索拿自己的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或草稿纸未加拒绝或未马上向监考人员报告的;
(七)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八)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九)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规或作弊。对于此类违规或作弊学生该门课程的成绩无效,记为“0”分,给予记过处分。属作弊的同时取消其该门课程的补考资格。
(一)考试违规:
1.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的;擅自将国家、省组织的考试试卷、答题卡等带出试场的;
2.故意扰乱考场或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3.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4.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学生;
5.其它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二)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交卷后再返回修改的;
3.其它作弊行为。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认定学生考试作弊。对于此类作弊的学生该门课程的成绩无效,记为“0”分,并取消其补考资格,同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或考试中擅自调换座位的;三峡大学是几本
(二)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或窃取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或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携带或使用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的;
(六)在考试后以不正当手段更改考试成绩的;
(七)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该门课程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八)在校期间第二次考试违规的;
(九)其它作弊行为较严重的。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认定学生考试作弊。对于此类作弊的学生取消该门课程的成绩,同时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请人代试或替人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或参与团伙作弊的;
(三)在考试过程中使用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传递接接收试卷、试题、答案或与考试相关信息的;
(四)在校期间第二次考试作弊的;
(五)其它作弊行为严重的。
第九条 对于初次考试违纪的学生,对其违纪行为有深刻认识,违纪前其各学期学业平均学分绩点在3.0及以上、平时无其它违纪现象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酌情减轻处理:
1.获得校级奖学金者;
2.获得校级三好学生称号或校级优秀学生干部称号者;
3.获得相当学校及以上级别的其它奖励或称号者。
第十条 对考试违纪者的处理程序:
(一)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学生有违纪行为时,应及时予以制止,中止其考试(属第四条规定的考试违规行为可允许其继续考试),并如实记录在《考场记录表》中,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场记录表》作为认定考生违纪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及以上监考人员或考场巡视员签字确认。考试结束时,由监考或巡视人员将有关材料报送组织考试的学院教学办公室。
(二)组织考试的学院应当由两名及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根据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对所涉及考生的违纪行为进行认定,并将有关材料送学生所在学院教学办公室。
(三)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应要求违纪学生写出书面认识,填写《三峡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处理表》,将拟给予的处分等级告知学生本人,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须有学生本人的委托授权书)的陈述和申辩,并认真作好询问记录,拟受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学院讨论后签署对学生违纪的认定和处理意见。
(四)对考试违纪学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发文,同时将处分文件送教务处备案。
(五)对考试违纪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将《三峡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处理表》及学生违纪有关证据材料、学生书面认识和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材料送教务处,由教务处行文,并经有关学院会签,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文件由分管校领导签发;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经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后,由分管校领导签发。
第十一条 对于首次违纪且程度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可本着治病救人的原则,对认错态度端正且确有悔改表现的,经本人和家长书面申请,学院同意,可申请校外察看处分。校外察看处分由学院提出处理建议,教务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发文。
第十二条 给予学生处分的文件应及时交至受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签收(一式三份,学生或其代理人、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处各一份),受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拒绝签收的,学院应在处分文件上注明告知受处分学生的时间、地点和拒收事由,并由两名在场的工作人员签名。处分决定文件无法直接送交的在校内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天视同送达。
第十三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事实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并按《三峡大学学生申诉处理管理规定》(三峡大学〔2005〕14号)办理。
第十四条 留校察看(含校外察看)期限一般以1年为限。毕业班学生留校察看期限为6-12个月。受校外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结束应跟下一年级学习。
第十五条 受留校察看(含校外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留校察看(含校外察看)期满,学生可提出解除留校察看(含校外察看)申请,由留校察看学生所在学院对其1年的表现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非毕业班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表现优秀者,学生可提前申请解除留校察看期,但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限不能超过给予留校察看期限的1/2。
第十六条 对考试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学生考试违纪的证据材料、学生书面认识、有关调查材料、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记录、处分送达记录等材料,有关学院、教务处应及时整理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学生考试违纪记入学生在校诚信档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三峡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修订稿)》(三峡大教〔2006〕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