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06.06
【字 号】宜政办发〔2016〕7号
【施行日期】2016.06.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政办发〔201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庆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安庆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已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2016年第一次主任会议审查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6日
 
安庆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补充耕地指标(以下简称 “指标”)交易行为,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安徽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域范围内建设占用耕地,应当立足于本县(市)域内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市城区范围内建设占用耕地的,应当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实现占补平衡。重大项目急需且储备指标不足的,可实行异地调剂。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标交易管理工作。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具体承担采取挂牌方式转让指标交易的事务性工作。
  第四条 各县(市)上年度新增可用于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指标的35%纳入市级指标储备库,用于市级以上(含市本级)重点工程及单独选址重点项目占补平衡。市级调剂指标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进行,由市国土资源局在市级指标储备库中挂钩后按市政府确定的价格与指标转让人签订指标转让协议书。其他情形的指标交易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取公开挂牌转让方式进行。
  凡提交省交易平台交易、跨市调剂指标的,需报经市政府同意。
  第五条 交易指标价格由市政府确定,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
  市级调剂指标价格旱地为20000元/亩,水田为30000元/亩。进入市级指标交易平台的指标转让底价为30000元/亩。
  因市级指标库库存指标不足,难以满足市级以上(含市级)重点工程占补平衡需求,需从县(市)额外调剂补充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调剂指标价格旱地为30000元/亩,水田为40000元/亩。安庆经开区、安庆高新区范围建设占用耕地且不属于市级(含市级以上)重点项目,执行调剂指标价格旱地为30000元/亩,水田为40000元/亩。
  第六条 满足下列情形,方可转让指标:
  (一)完成上一年度市政府下达的补充耕地任务;
  (二)库存指标满足本县域2年占补平衡需求;
  (三)上一年度已按规定调剂指标保障市级重点项目需求。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方可受让指标:
  (一)确因耕地后备资源匮乏,难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
  (二)市级以上(含市本级)重点工程及单独选址重点项目。
  第七条 挂牌转让指标转让人为县(市)人民政府,指标受让人为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单位。
  第八条 指标转让人申请转让指标的,应当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转让书面申请,明确指标转让价格。指标转让价格由指标转让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市政府确定的指标转让底价。指标转让人应提供拟转让指标项目的名称、位置、面积、项目编号、项目图幅号、图斑号、有效的验收确认批复、项目备案号及县(市)人民政府同意指标调出的书面意见和政府耕地开垦费专户等信息资料。
  指标受让人申请受让指标的,应当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书面受让申请,同时提交受让指标的数量、用途、所用项目名称及同级人民政府同意补充耕地指标调入的书面意见等材料。
  第九条 市国土资源局收到申请和相关资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出具书面同意意见。
  第十条 市国土资源局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示指标转让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行公开挂牌转让,挂牌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同一转让标的只有1个指标受让人选购的,其转让报价即为成交价;有2个或者2个以上指标受让人选购的,转为公开竞价方式转让,出价高者为指标受让人。指标受让人与指标转让人达成指标交易意向后,当场签订指标交易《意向书》。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对交易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调查异议不影响指标交易的,市国土资源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双方签订指标转让合同书,并将合同书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备案。受让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将交易款全额汇入指标出让人指定的政府耕地开垦费专户,专项用于新增耕地、土地整治、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等支出;出让人将补充耕地项目的相关材料和所需提供的相关文件移交给受让人。受让人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补充耕地指标划转手续。
  第十一条 市政府每年按照调剂旱地指标数量的10%和水田指标数量的20%给予转让人新
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对额外调剂指标的,按额外调剂旱地指标数量的30%和水田指标数量的50%再给予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
  第十二条 指标转让人或受让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一年内不得参加指标交易活动:
  (一) 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签订《指标转让合同书》的;
  (二) 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
  (三) 弄虚作假或提供虚假文件的;
  (四) 影响公正交易和市场管理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宜政办发〔2014〕13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