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9.19
【字 号】渝办发[2011]261号
【施行日期】2011.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11]26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重庆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储备粮油管理,确保市级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维护粮油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油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保障重庆粮食安全,根据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油,是指市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油供求平衡,稳定粮油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 市级储备粮油权属市政府,储备规模由市政府确定,储存方式采用固定储备与活储备相结合。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油。
  市级储备粮油实行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市级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市级储备粮油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第四条 从事和参与市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市级储备粮油实行垂直管理。重庆市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储备粮公司)是市政府批准成立,具体负责市级储备粮油以及代保管中央储备粮经营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在业务上直接接受市商委、市财政局指导和监督。市级储备粮油实行“五统一”管理,即:统一储备管理、统一轮换管理、统一费用管理、资金统贷统还、统一设施管理。
  第六条 市商委是市级储备粮油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市级储备粮油规模总量,负责总体布局、拟定宏观调控意见、行政管理、储备结构等,对市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审核认定承储资格;根据国家宏观政策和市政府要求,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监督检查市级储备粮油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油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市级储备粮油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根据国家宏观政策和市政府要求,会同市商委制定财务等相关管理办法。
  第八条 储备粮公司应按照市商委、市财政局下达的收购计划,组织实施储备粮油收购工作。依照有关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储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市级储备粮油贷款资金筹措及管理;积极应用先进的科学储粮技术,加强市级储备粮油保管及经营管理,并对市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油内部管理制度(报市商委、市财政局备案),接受市级相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九条 重庆粮食集团、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商务、财政部门要支持本行政区内的市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做好市级储备粮油安全管理工作,并协助市级部门监管。
  第十条 市级储备粮油质量检验(含数量核查)包括日常检验和监督检验。日常检验由储备粮公司负责;监督检验由市商委会同市财政局委托具有资质的粮油质量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市级储备粮油计划
  第十一条 市级储备粮油计划主要包括新增、轮换、销售等。
  新增储备粮油计划由市商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储备规模,根据市政府宏观调控需要,结合市级财力情况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储备粮公司组织执行。
  储备粮油轮换计划由储备粮公司根据市级储备粮油实际库存和品质情况以及入库年限,按照国家或市规定的储藏年限,提出分库点年度轮换的品种、数量计划,经市商委、市财政局批准后执行。
  调整或减少市级储备粮油,由市商委、市财政局下达销售计划,储备粮公司组织执行。
  储备粮公司应将各项计划执行情况,及时报送市商委、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章 市级储备粮油收购
  第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油收购包括新增储备和轮换。
  第十三条 为保护农民利益,市级储备粮油收购主要立足重庆市内进行,非主产品种和供需缺口品种也可市外购人。收购方式按照高效、低成本原则,由储备粮公司根据当年实际
情况确定,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政府招标采购。
  第十四条 新增市级储备粮油收购价格由市商委会同市财政局确定。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粮油库存成本由市财政局核定。粮油库存成本一经核定,不得任意改变,储备粮公司及承储企业(包括直属企业和代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
  第十五条 收购的粮油应是当年产新粮油,收购上年生产粮油应报请市商委、市财政局同意后实施。收购的粮油经有资质的粮油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认定为市级储备粮油。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市里规定执行。
第四章 市级储备粮油储存
  第十六条 储备粮公司直属企业为专门储存市级储备粮油的企业,市级储备粮油主要由直属企业承储,其承储数量不得低于总规模的70%。
  市级储备粮油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由具备条件的其他粮食企业代储。
  第十七条 市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仓库容量达到同家或市规定的规模,仓库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具有与粮油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油方式、粮油品种、储粮周期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三)具冇符合国家标准的常规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市级储备粮油储存期间温度、湿度、水分、虫害密度及酸值、过氧化物等条件;
  (四)具有与承储规模相适应的,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的粮油保管、检验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资产状况、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违法经营记录。
  选择市级储备粮油代储企业,应遵循有利于市级储备粮油合理布局、有利于市级储备粮油集中管理和监督、有利于降低市级储备粮油成本、费用的原则。
  市级储备粮油代储资格认定办法,由市商委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储备粮公司应与市级储备粮油代储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
责任等事项。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重庆市有关储备粮油管理行政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储备粮公司依照上述行政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储备粮公司对承储企业应重点实施以下管理:
  (一)对承储企业储备的市级储备粮油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市级储备粮油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二)承储企业不得虚报、瞒报市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不得在市级储备粮油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换市级储备粮油品种、变更市级储备粮油储存地点,不得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市级储备粮油陈化、霉变。
  (三)承储企业不得以陈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市级储备粮油贷款和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四)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油防火、防盗、防备自然灾害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五)对承储企业进行经常检查,发现市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及时报告市商委、市财政局。
  (六)承储企业不得以市级储备粮油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
  第二十一条 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以及在承储中出现重大违规的承储企业,其储存的市级储备粮油由市商委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安排承储。
  第二十二条 储备粮公司应当定期统计、分析市级储备粮油储存管理情况,并将统计、分析情况报送市商委、市财政局。
第五章 市级储备粮油轮换
  第二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油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市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油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油价格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市级储备粮油在轮换出库前应按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具体轮换办法由市商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