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审计厅、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审计厅,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15.08.31
【字 号】豫审〔2015〕92号
【施行日期】2015.08.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审计,公路
正文
河南省审计厅、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审〔2015〕9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审计局,各省级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公司:
  为加快我省已完工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河南省审计厅、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联合制定了《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审计厅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2015年8月31日
 
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已完工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确保建设资金安全有效使用,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促进我省高速公路建设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交通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是指我省省级已完工并完成竣工财务
决算报告(草案)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在项目正式验收前对其投资完成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和评价,对与其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监理、供货、咨询以及项目沿线政府协办等单位取得项目建设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调查。
 
第三条 河南省审计厅负责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组织和实施工作,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协调和配合工作。
 
第四条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应在每年11月以前将具备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条件的项目通报河南省审计厅;河南省审计厅根据审计资源的实际情况,在次年投资审计计划中予以合理安排。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以政府投资、国有企业投资或融资为主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
 
第六条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省审计厅直接审计;
  (二)省审计厅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
  (三)省审计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审计。
 
第七条 被授权审计的下级审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审计法》、《国家审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审计职责。
 
第八条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内容包括:
  (一)竣工决算报告的真实、合法、合规情况,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报告说明书、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及明细表;
  (二)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概算(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资金来源、支出及结余财务情况;
  (四)征地拆迁、勘察、设计、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费用支出情况;
  (五)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和分摊、转出、核销情况,建设单位管理费提取和支出情况;
  (六)工程造价及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情况;
  (七)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情况;
  (八)收尾工程的未完工程量及所需要的投资情况;
  (九)税费的缴纳情况;
  (十)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十一)投资效益情况,包括分析建设工期对投资效益的影响,分析工程造价;分析贷款偿还能力等,评价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十二)其他需要审计或审计调查的事项。
 
第九条 河南省审计厅负责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和控制;受托社会中介机构必须遵守各项审计纪律,对审计质量、廉洁、保密和安全等方面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条 审计机关人员审计费用由审计机关自理;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的费用和审计机关直接审计聘请外部专业技术人员费用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的费用由项目单位与受托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有关收费标准协商确定;审计机关直接审计聘请外部专业技术人员,其现场审计食宿及补助按照我省差旅费标准执行,其咨询服务费标准参照《关于规范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暂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委收费〔2004〕1765号)中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工日费用标准规定和审计机关出具的综合考核分配结果,实行统筹分配。上述费用由项目单位直接支付给专业技术人员的所属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