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法实施条例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07.04
【字 号】亳政办秘〔2018〕122号
【施行日期】2018.07.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审计
正文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经开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亳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7月4日
 
亳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下列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
  (一)全部使用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项目;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项目。
  第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对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使用等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第四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依法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