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公安局邯山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邯山公(刑八)行罚决字〔2022〕0240号
【主题分类】公安互联网 
【发文案号】邯山公(刑八)行罚决字〔2022〕0240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83838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8383844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8383864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83838640200 
【处罚日期】2022.07.15 
【处罚机关】邯郸市公安局邯山区分局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邯郸市公安局邯山区分局刑警大队刑警八中队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邯山区 
【处罚对象】郝xx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立案决定书
【更新时间】2022.08.15 10:54:02 
邯郸市公安局邯山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邯山公(刑八)行罚决字〔2022〕0240号
被处罚人郝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xxxxx村xxx号现住址: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xxxxx村xxx号。
现查明:2022年5月1日违法行为人郝xx在丛台区xxxxxxxxxxxxxx号码为xxxxxx的移动电话卡,并将该卡出售给他人进行牟利,经xx线索推送,该手机卡xxxxxx涉及一起电信案件。违法行为人郝xx到案后供述其在2022年4月至5月间,经x启x介绍,郝xx先后在网上和营业厅办理了共6张手机卡,经x启航之手将手机卡出售给他人,共获利120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郝xx和违法行为人周xx的询问笔录、询问视频、辨认笔录、郝xx和周xx的流水记录、郝xx和周xx的聊天记录、手机卡xxxxxx涉及的电信案的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被害人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郝xx肆仟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邯山支行缴纳肆仟元整。
逾期不交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超过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邯郸市公安局或邯郸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邯郸市公安局邯山区分局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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