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福山区金桥幼儿园、邹雪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15 
【案件字号】(2021)鲁06民终18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同民刘光星衣振国 
【审理法官】李同民刘光星衣振国 
与梦同行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烟台市福山区金桥幼儿园;邹雪芳 
【当事人】烟台市福山区金桥幼儿园邹雪芳 
【当事人-个人】邹雪芳 
【当事人-公司】烟台市福山区金桥幼儿园 
【代理律师/律所】王武山东信力源律师事务所;山常佩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栾和静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武山东信力源律师事务所山常佩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栾和静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武山常佩栾和静 
【代理律所】山东信力源律师事务所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烟台市福山区金桥幼儿园 
【被告】邹雪芳 
【本院观点】职工退休后用人单位支付其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 
【权责关键词】代理当事人的陈述反证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职工退休后用人单位支付其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邹雪芳是独生子女母亲,系金桥幼儿园的职工,从金桥幼儿园退休,金桥幼儿园作为邹雪芳退休前的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邹雪芳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本案中,邹雪芳提交录音以证明其退休后曾多次向金桥幼儿园主张权利,金桥幼儿园虽对此不予认可,但未提交相反证据反驳,一审认定邹雪芳的主张未超过仲裁时效期间,本
院予以维持。金桥幼儿园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烟台市福山区金桥幼儿园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6 06:36:4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邹雪芳为证明其主张,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烟福劳人仲案字(2020)第60号《裁决书》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邹雪芳对烟台市福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4月10日作出的烟福劳人仲案字(2020)第60号《裁决书》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了诉讼。    证据2.独生子女优待证和退休证各一份,证明邹雪芳持有《独生子女优待证》,并已经办理退休手续,有权要求金桥幼儿园支付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养老补助。    证据3.通话录音三份,录音光盘及文字版各一份,原始载体系邹雪芳的手机,为现场谈话录音,谈话人员为邹雪芳与金桥幼儿园的于立博。证明:2019年12月24日的通话录音中,部分对话的内容是“邹:我就是来望望你答应我年底给,到年底了。于:到年底了,你等我回来吧,上北京回来的”,证明金桥幼儿园同意履行,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案的仲裁时效因金桥幼儿园的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2020年1月13日的通话录音中,部分对话的内容是“邹:答应我从北京回来就给我。于:哎呀,到年底了,现在啊,邹雪芳”、“邹:你一开始不给就告诉我,告诉我年底年底。于:说句实话,邹雪芳,我也不知道,有这么个东西,我到处打听”,证明金桥幼儿园曾多次同意在2019年年底履行,并能证明邹雪芳此前曾多次向金桥幼儿园主张。    2020年1月15日的通话录音中,部分对话的内容是“邹:你告诉我回去拿退休证我挺美的,真是的。于:那时候不了解情况,不了解情况”、“邹:怎么没法给,按政策走就行了吧,怎么你一开始答应我年底给年底给,年底走账,我一直都相信你,年底好做账。于:那时候我也不懂啊,好多事我都不明白,现在弄明白了。”证明金桥幼儿园同意履行,并且金桥幼儿园认可2019年8月份邹雪芳曾向其提出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的要求(只是称其“当时不懂”),以上均能产生仲裁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证据4.金桥幼儿园发布的宣传文章《福山区金桥幼儿园减免医护岗位子女学费公告》打印件一份,证明:于立博系金桥幼儿园的党支部书记,其代表金桥幼儿园接受了烟台市福山区红十字会的《捐赠证书》,宣传文章后面留的中包含于立博的个人手机号码,同时结合于立博系园长苏青的配偶的情况,说明于立博参与了金桥幼儿园的实际经营。    证据5.金桥幼儿园发布的宣传文章《祝贺金桥幼儿
园、博青影视于立博书记荣获德育先进个人称号》打印件一份,证明于立博系金桥幼儿园的党支部书记和主要负责人。    证据6.金桥幼儿园发布的宣传文章《金桥幼儿园不忘初心与梦同行年会盛典》打印件一份,证明于立博系金桥幼儿园的党支部书记和主要负责人。    金桥幼儿园对邹雪芳提交的上述证据发表以下质证意见:    对证据1真实性及证明内容无异议。    对证据2真实性及证明内容无异议.    对证据3的录音,并没有明确表明邹雪芳是因为独生子女费的问题与于立博交谈;于立博仅是金桥幼儿园的党支部书记,对业务和行政方面没有决定权。    对证据4、5、6真实性无异议,但于立博并不是金桥幼儿园的主要负责人,苏青是法定代表人。    金桥幼儿园未向一审法院提交证据。    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决定书及送达回证、退休证、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是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一项重要利益补充机制。邹雪芳系金桥幼儿园职工,且为独生子母亲,2018年12月在金桥幼儿园处办理了退休手续。邹雪芳退休后,作为用人单位的金桥幼儿园支付邹雪芳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是其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金桥幼儿园主张邹雪芳诉讼请求已过仲裁时效,根据邹雪芳提交的通话录音证明,可以看出邹雪芳对其权利向金桥幼儿园提出救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
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邹雪芳向金桥幼儿园的党支部书记于立博提出履行请求,一审法院认为,邹雪芳此行为发生仲裁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故金桥幼儿园应按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8408元/年的30%支付邹雪芳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计算为20500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9条,《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6条之规定,判决:烟台市福山区金桥幼儿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邹雪芳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205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烟台市福山区金桥幼儿园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证据。 
【二审上诉人诉称】金桥幼儿园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邹雪芳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仲裁时效中断的依据不足,不能产生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一、一审判决认定时效中断的依据是录音,但该录音中没有出现“独生子女费”的词语,于立博不是金桥幼儿园的法人代表,没有行政职务,邹雪芳若进行权利主张应直接向法定代表人苏青提出,于立博的所有答复都不能产生要求幼儿园承担法律义务的法律后果。邹雪芳与于立博交谈的事项不是有关独生子女费的问题。二、独生子女费的性质是国家对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奖励,根据相关政策,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应当成为享受该奖励政策的主体,但金桥幼儿园既不
属于企业单位,也不属于事业单位,而是普惠制福利性质的民办机构,不应成为担负奖励的主体。三、邹雪芳在金桥幼儿园工作仅四年时间,在金桥幼儿园为邹雪芳办理退休时,邹雪芳对有关独生子女奖励费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但其退休之后时隔一年后才对该问题提出异议,已经超过仲裁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