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体检;
二、新参加公共场所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检查合格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化脓性、渗出性或接触性皮肤病患者必须立即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治愈后方可恢复从事原工作;
四、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健康情况必须全程监护,了解病情状况;
五、 向卫生行政部门及时通报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基本情况;
六、 建立健全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健康档案;
七、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单位对其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做到专人负责,统筹管理;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患“五病”调离记录表
患“五病”人员姓名 | 患病种类 | 是否调离 | 调离岗位、时间 |
无 | |||
2010 年,从业人员共有 人,其中患“五病”者有 0 人,实际调离 0 人,调离率 100% ;
>调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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