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政处罚有哪些程序及依据⼀、处罚事项及标准:
1、偷税:处以所偷税款百分之五⼗以上五倍以下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逃避追缴⽋税:处以⽋缴税款百分之五⼗以上五倍以下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骗税:处以骗取税款⼀倍以上五倍以下的,可以停⽌为其办理出⼝退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抗税:处以⼀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阻挠税务检查:处以五万元以下的。
6、⾮法印制发票:销毁⾮法印制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具,处以⼀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处以五万元以下的。
8、不进⾏纳税申报:处以不缴少缴税款百分之五⼗以上五倍以下的。
9、在规定期限内不缴少缴税款,责令限缴逾期仍未缴:处以不缴少缴税款百分之五⼗以上五倍以下的罚
款。
10、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为:没收⾮法所得,处以⼀万元以下的,有多种⾏为的,分别处罚。
⼆、处罚程序
1、简易处罚程序:税务⼈员向违法当事⼈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的违法⾏为、⾏政处罚依据、数额、时间、地点以及税务机关名称,并由税务执法⼈员签名或者盖章),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报所属税务机关备案。
2、⼀般处罚程序:⽴案,调查,作出税务⾏政处罚决定(经稽查局税案审委会审理,重⼤案件报县局税案审委会审理,向当事⼈送达《⾏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听证,报经局长批准后,制作《税务⾏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当事⼈权利。)
三、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告知书
《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细则》、《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中华⼈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专⽤发票使⽤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