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团队租车合同
(示范文本)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局
旅游合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
甲方全称:
详细地址:邮编:
:联系人(调度)
乙方全称:
详细地址:邮编:
:联系人(办公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格式条款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旅游汽车管理有关法规之规定,为保护旅游交通运输安全、顺畅,维护甲、乙双方及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互利合作、共担风险的原则,经过协商,签订如下合同:
一、本合同为旅行社代替旅游者租用旅游汽车服务公司或客运有限公司客运车辆的主合同,即长期租车合同(有效期:年月日至年月日),一方注销登记或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本合同即自动失效,主合同失效后再行签订的《旅游用车确认单》亦属无效,责任全部由过失方承担。每次用车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以《旅游用车确认单》及附件为准,《旅游用车确认单》及附件为本合同的附件及结算依据。
二、乙方用车必须通知旅游汽车公司联系业务,公司对公司发生业务联系,个人之间不发生业务联系(乙方不得私下与客运驾驶员建立承运关系,否则,所发生的责任完全由乙方自行负责。)租车业务一经确认,团队运作方案均须双方加盖有效防伪编码印章。
三、甲方所属旅游客车必须具备有效的行车执照和运管部门颁发的《道路运输证》、旅游包车标志牌等旅游客运营运手续,该客运车辆应按规定足额办理相应的保险(承运人责任险每座位保险数额不少于30
万元)。
四、甲方提供的旅游客车、客车驾驶人员服务标准应符合交通部《道路运输人员从业规定》(2006年第九号令)及国家旅游局《旅游汽车服务质量运输人员从业资格证》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局岗位职务培训指导委员会颁发的《旅游汽车驾驶员上岗证》等相关有效证件,所提供的旅游客车技术性能完好,应车容整洁,车内音响等设备能够正常使用,旅游客车必须备存该车有效车辆保险凭单号(由旅游汽车公司统一向签约旅行社提供)。
五、甲方所提供的旅游客车必须按指定的时间及地点准时交付乙方使用,若因甲方自身原因造成的延误,如客运车辆本身出现故障、需更换车辆、影响正常行程、造成景点未游等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六、乙方用车程序是:乙方将团队行程以传真方式发到甲方,经协商确定后,加盖有效防伪印章,回传旅行社,双方签署《旅游用车确认单》。签署后乙方须支付甲方全额费用,甲方须向乙方开具正式发票,双方应做到一车一团一清。
七、此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因故需要解除《旅游用车确认单》的,出境团队应在72小时前,国内团队应在36小时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通知对方确认可免责。否则即视为违约,违约方向对方支付原定本团总运费的15%作为违约金。
八、导游监督责任:全疆所有导游人员都应接受安全培训和教育,所有导游人员都兼任本车安全员,对甲方约定提供车辆的车号、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旅游服务上岗证、道路运输证有效期进行核实。发现不符,立即反馈旅行社,由旅行社与旅游汽车公司重新协商解决。车辆在运行途中,随车导游负有安全行驶监督责任,及时提醒驾驶员不超速、不酒驾和影响安全驾驶的其他行为。
九、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客车驾驶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安全意识,客车驾驶员应主动配合乙方导游做好服务工作,双方发生矛盾应协商解决并尽可能回避游客,甲方客车驾驶员无论任何原因不得擅自甩客弃团,否则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甲方承担,并列为不诚信行为向社会公布。
十、在行驶过程中,双方应按合同约定路线行驶,不得随意改变行程和路线,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违约方负责,确需改变行程的,双方调剂、调度协商一致,及时补充变更记录并加盖公章认可,连续驾驶4小时应按排驾驶员有所休息(尽可能在每个服务区休息10分钟)。
十一、因不可抗力,如塌方、泥石流、大风、沙尘、大雪、水灾、长时间堵车或交警部门限制通行等非本车原因造成行程不能完成或延误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协商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
十二、甲方的客车驾驶员和乙方的导游员在旅游团队的运行中,如遇到可能对游客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情况,应当向游客作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征得书面确认,按照旅行社的指示采取适当的安全保障措施,妥善保管好相关的证据。
十三、行李物品的丢失如是甲方客车驾驶员的责任,应由该车所属的甲方按每件行李800元现行垫付游客应急,由当事人客车驾驶员、随车导游签字确认,有关行李赔付,应按相关保险程序由乙方协助游客办理相应赔付事宜,并折抵已垫付费用。
十四、为保障安全,乙方必须为甲方客车驾驶员提供并承担相应的食宿费用,其中住宿为普通标准间(乙方尤其不得安排在吐鲁番、布尔津、喀纳斯等地安排甲方驾驶员住。
十五、为保障导游安全带团,导游人员带团期间不安排坐在旅游大巴门口台阶处座椅,导游人员的工作座位在旅游大巴车辆驾驶员背后第一排座椅右侧。
十六、散客拼团必须提前编排好游客的座位顺序,并预留1-2个空座位以备急用。乙方应明确告知甲方客车驾驶员和游客固定上下车地点,甲方应保证提供的旅游车准时到达指定地点。
十七、若发生意外交通事故,造成游客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因抢救游客产生的费用应根据游客和乙方签订的游客合同,由乙方先行垫付,然后视具体情况向相应责任人进行追偿,具体约定如下:
(一)事故的发生是由甲方客车驾驶员责任造成,则由甲方按国家政策规定支付乙方先行垫付的全额费用。
(二)事故发生是由乙方造成的,则由乙方支付全额费用。
(三)事故发生是由第三方原因引起的,甲乙双方不承担责任,则由第三方支付乙方先行垫付的全额费用。
(四)事故发生是由甲方和第三方的原因共同引起的,则由甲方和第三方按相关部门划分的责任比例或协商的比例向乙方支付相应比例的费用。
以上所有的赔偿费用最终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所认定的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无责任方有权向责任方追偿。医疗救助及财产损失发生后,游客要求的赔付,由甲、已双方与游客协商解决,协商无果的请事故发生地交警部门调解解决,解决无效可通过司法部门途径解决。事故发生后双方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应获得相应的赔付。
十八、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均应本着诚实信用、长期合作、风险共担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也可由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法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乙方(法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