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件运输合同暨月结协议
协议编号:
甲方(顺丰):
乙方(客户):
乙方月结相关信息:
(一)月结卡号(客户编码):
(二)结算账号:月结起算日期:年月日
(三)月结对账单投递方式选择:(可单选或同时选择以下两种方式)
□账单发送邮箱地址:@ (由甲方填写)账单接收邮箱地址:@ (由乙方填写)
□快递乙方地址:□营业地址□其他地址:
对账人姓名:对账人/手机:
鉴于乙方为甲方货件速递客户,且双方已有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为方便运费及相关费用的结算,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不多于一个月度的赊款信用,即乙方成为甲方之月结客户。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更好的保持合作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共同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特别条款:风险提示与救济方式
1.1 双方均意识到:快递是通过集货混装所进行的多式联运方式,在“收件—分类建包—中转--安检—
空运(或陆运)—提货—中转—分拣—派送”等过程中,存在某些非甲方可控制的挤压、冲撞等影响安全的因素。虽然托寄物毁损、遗失的概率很低,但仍存在这方面的风险。乙方同意根据托寄物的实际状况,积极采取分票寄运、保价、妥善包装等手段,使相应风险得到最大程度的降低。
1.2 甲方提供的基本快递服务,系依据托寄物的重量(而非托寄物的价值)收取基本运费,根据公平的
原则,甲方的赔偿标准也以乙方所支付的运费(而非托寄物的价值)作为基础。为弥补潜在风险所造成的损失,避免双方因损失赔偿产生争议及纠纷,双方就以下重要风险与救济方式明确如下:
1.2.1 限价及分票寄运:甲方所提供的快递服务,每票托寄物的单票价值上限为2万元;如托寄物单
票价值超过2万元,请乙方将托寄物自行拆分至每票价值2万元以下并分别快递,以分散托寄
物全部毁损、遗失的风险。
1.2.2 保价:甲方提供的保价服务,系基于托寄物价值(而非托寄物重量)收取费用,并基于托寄物
受损价值进行赔偿。如乙方认为甲方基于运费所进行的赔偿不足以弥补托寄物实际损失的,应
根据托寄物的实际价值,选择等值保价服务,以足额弥补托寄物毁损、遗失后所造成的损失。
1.3 乙方依据上述1.2条所述进行分票和保价后,可能导致每票托寄物单重不足1KG首重,并进而使乙
方的整体运费(基本运费和保费)增加。但依据本协议规定,甲方整体赔偿责任亦将加重,属“公平”基础上的对等义务承担。乙方需慎重评估、权衡费用支出与足额赔偿救济的利弊,如乙方为节省运费未按
上述约定进行分票寄运和保价,双方将按照本协议第6.1.1条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1.4 如因托寄物价值过高或托寄物自身物理性质等原因,难以通过上述“分票寄运+保价”的方式得到足
额救济的,请乙方自行选择亲自押运或其他更为稳妥的运输方式。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2.1 甲方按其公开承诺的服务内容及标准向乙方提供快递服务,负责将乙方的托寄物及时、安全地送达收
件人。
2.2 甲方有权按照托寄物的重量收取基本运费,并根据乙方选择的附加业务收取附加费用。甲方无审核托
寄物实际价值的能力和义务。
2.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或出于安全的需要,甲方有权对托寄物开封、检
查、核实。如发现托寄物属不予托寄范围,甲方有权拒收或退回,并有权收取所发生的费用。
2.4 若乙方或其指定的收件人未付清运费及其他费用(下称“费用”)的,甲方有权留置托寄物,留置期限
为三个月(自寄件之日起计算)。期限届满,乙方或收件人仍未付清费用的,甲方可以变卖托寄物并优先受偿。
2.5 乙方选择代收货款业务的,需先与甲方签署《代收货款协议》,具体内容参见双方协议约定。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
3.1 乙方托寄物件时,应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3.1.1 如实申报托寄物内容、数量、声明价值等托寄物资料,准确、真实地填写甲方运单之各项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选择付款方式和服务项目、填写客户编码、月结账号、寄件人、收件人的名称、地址、等资料。
3.1.2 妥善包装托寄物,对于易碎品更应加强内外包装,做足一切措施保障托寄物安全运输。
3.2 以下属于禁止寄递的物品:发票、有价票证、国家禁寄的刊物、文物、首饰、护照、私人证件、单
证、
合同、批文、现金、私人信函、核销单、动物、药物、、液体物品、仿制物品、产地来源不正确物品、有腐蚀性或放射性等危险、易燃易爆品、白粉末及一切法律法规禁止邮寄的物品。乙方需确保托寄物不属于上述物品。
3.3 除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外,甲方对于托寄物的安全、质量、环保、权利瑕疵等不承担保证责任,
乙方需要确保托寄物的内容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属于禁止生产、销售、传播的物品;
2)符合国家规定的或者与第三方约定的质量、安全、环保等标准;
3)托寄物不会造成收件人或其他第三方人身或财产的损害,也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3.4 如约定由收件人付费的,乙方可自寄件之日起七日内要求更改为由乙方付费,并需要向甲方支付每票
20元的手续费;但如收件人已经支付运费的,则不可更改付费方式。
3.5 如托寄物在派送时需要支付入仓费,则该费用由乙方或其指定的付款方承担。如甲方垫付入仓费的,
乙方或其指定的付款方需额外承担服务费,除非乙方在寄件时明确指示如需支付入仓费则不予派送。
(备注:入仓服务费收费标准如下:国内入仓 60 元人民币,香港入仓 200 元人民币。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入仓服务费标准,并予以公布。)
3.6 乙方可作出不同的付款指示,但如果收件人或第三方不履行付款责任时,乙方须对与本票托寄物运输
有关的所有费用负责,包括但不限于往返运费、仓储费、保价费、入仓费等。
3.7 乙方有义务按照约定时间偿付所欠甲方的月结费用,不得以理赔尚未结束为由拖延支付、拒绝支付或
擅自从所欠运费中直接扣除月结费用。
3.8 乙方可通过甲方网站、等渠道事先了解甲方公开承诺的服务内容及标准,并据此选择甲方所
提供的快递服务。
第四条特殊约定
4.1 乙方的员工为乙方托寄物品或者接收物品的,该行为视为乙方行为,对乙方有法律约束力。乙方不能
以未经公司盖章或指定代表签字为由,否认乙方员工代为托寄物品或者接收物品之行为。乙方应明确告知其员工有关本协议的各项内容,以促使其员工利用工作之便托寄、接收乙方物品或个人物品时,了解本协议规定的权利义务和注意事项。
4.2 如乙方为快件收件方,且乙方同意以月结方式支付到件费用,乙方亦应在签收货件时填写月结账号,
以便双方核对。在必要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与货物运送有关的证明资料和文件。
4.3 因收件人以外的第三方原因(如盗窃、抢劫、交通事故等)造成托寄物毁损灭失、延误派送、无法派
送的,甲、乙双方应相互配合、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如报警、证据保全、鉴定等)向该第三方索赔。
4.4 如乙方同收件方(或相对第三方)之间存在买卖等商业交易关系,且托寄物属于该商业交易标的物的,
则乙方在交付托寄物前,需要将甲方承运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赔偿标准等相关事宜明确告知收件方(或相对第三方),并彼此就商业交易相关的损失赔偿和责任承担方式达成共识,同时,乙方需要采取合理措施使甲方免于遭受托寄物收件方(或相对第三方)提出的索赔或诉讼风险,如因收件方(或相对第三方)向甲方索赔或提起诉讼造成甲方损失的,对于超出本协议约定赔偿标准的部分,乙方同意对甲方予以补偿。
第五条费用与结算方式
5.1 甲方每月定期向乙方提供上月收寄货件费用的月结账单供乙方审核,月结费用根据甲方结算月度内公
开施行的收费标准和乙方实际发生的票件量计算。乙方如对该月结账单持有异议,应自甲方送达月
结账单之日起六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如逾期不提出异议,则视为认同。如乙方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甲方应在乙方提出异议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与乙方共同完成对月结费用的核对和确认。乙方承诺在每月 20 日前向甲方支付上月运费及相关费用。
5.2 乙方可采取银行转账、支票或现金的形式支付月结费用。乙方支付月结费用时,应按财务制度规范操
作。现金结算的,需保留甲方收款人的规范签收记录。否则,乙方需要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5.3 乙方指定由收件方或第三方支付甲方费用时,如收件方或第三方拒付或付款金额不足的,则应付费用
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每票加收手续费20元。
5.4 甲方对乙方的退费或赔偿,在双方确认金额后,乙方可以从下月应付费用中抵扣。
5.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同时甲方保留向乙方追索运费及相关费用的权利:
1)当乙方无法定事由拖欠甲方全部或部分月结费用超过十五日;
2)乙方在月结协议生效后使用量连续三个月未达到元/月。
5.6 对于乙方拖欠运费及相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日支付拖欠数额的5‰作为逾期违约金。
第六条 托寄物的毁损、灭失赔偿(非常重要,请仔细阅读)
6.1 保价与赔偿。甲方为乙方承运的国内快件(不包括香港件、台湾件、澳门件)提供保价服务,由乙
方根据托寄物的实际价值和赔偿要求,自行评估并选择。双方均明确知晓:保价业务的选择与否对于托寄物毁损、灭失之后的赔付标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特约定赔付标准如下:
6.1.1未保价托寄物赔偿标准:若因甲方过失造成托寄物毁损、灭失的,甲方将免除本次运费,同
时,甲方按照货物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运费的九倍。
6.1.2 保价托寄物赔偿标准:若因甲方过失造成托寄物毁损、灭失的,甲方按照保价的声明价值及
本协议相关条款的规定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则甲方按托寄物的声明价值和损失
的比例赔偿。
6.2在遵照第6.1条规定的前提下,双方就托寄物的声明价值与实际价值达成如下共识:
6.2.1 甲方收取的保价费用依照乙方对托寄物的声明价值为准。鉴于甲方无法对托寄物的实际价
值进行核实,乙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托寄物的实际价值来申报声明价值。对于
高价值或非常贵重的物品,甲方提示乙方采取随身携带运送等更为安全的方式。
6.2.2保价托寄物的赔偿遵循“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即:如乙方托寄物的声明价值高于实际价值,
超过部分无效,甲方不对超过其实际价值的部分承担责任;如果乙方托寄物的声明价值低于
实际价值,则甲方不对实际价值超过声明价值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6.3 因甲方过失造成托寄物迟延派送的,甲方将免除本次运费。
6.4托寄物已经保价的,按照第6.1.2条的规定执行。
6.5 乙方因违反第3.1、3.2、3.3条规定的义务导致甲方遭受政府部门、机场、港口管理部门等机构采
取强制措施、行政处罚,或遭受第三人索赔的,乙方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甲方受到牵连,如
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6.6 如乙方已按托寄物的实际价值或声明价值获得赔偿的,托寄物的所有权及其相应的索赔权利即按比
例转移至甲方所有。
第七条 赔偿责任免除条款
7.1 因下列原因造成托寄物毁损灭失、延误派送、无法派送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不可抗力”是指无法预测、无法控制或无法避免的客观因素或意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火灾、雪灾、暴风雨、大雾等恶劣天气;罢工、恐怖事件、意外交通事故、
法规政策的修改、政府、司法机关的行为、决定或命令;抢劫、飞车抢夺等暴力犯罪。
2)因托寄物的自然性质、内在缺陷或合理损耗造成的。
3)因乙方、收件人的自身过错造成的,如乙方没有如实申报托寄物资料,乙方交付的托寄物属于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禁止运输或限制运输的,收件人迟延受领托寄物等情形。
7.2 乙方自寄件之日起满一年未查询又未提起赔偿要求的。
7.3 乙方未履行本协议第一条(“风险提示与救济方式”)的规定,未进行分票寄运和保价,却提出超过
本协议第6.1.1条赔偿标准之外的赔偿要求。
7.4 基于托寄物可能获得的收益、利润、实际用途、商业机会、商业价值等任何直接、间接损失。
7.5 无论托寄物是否保价,如果甲方、乙方或第三方就托寄物购买了保险,因发生保险事故导致托寄物
毁损灭失的,保险公司已经向乙方或第三方承担或许诺承担保险理赔责任后,甲方在此范围内不再
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协议生效与终止
8.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期满前三十日任一方均无异议终止本协议的,协议自动
续期,每次续展一年,依此类推。
8.2 除按本协议第5.5条之规定甲方单方解除本协议外,在协议执行期间,任何一方如提出修改或终止本
协议,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协议的提前终止,不影响双方于协议终止前已产生的权利
和义务。
8.3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在此前所签订的关于结算的其他协议或合同书的效力即告终止。
第九条其他
9.1 本协议所称托寄物的“实际价值”或“实际损失”,是指托寄物本身的成本价格或损失,不包括基于托
寄物可能获得的收益、利润、实际用途、市场机会等任何直接、间接损失,或特殊商业价值损失。
9.2 如乙方经营场所、名称及主体发生变更,乙方应提前十五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9.2.1如乙方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不在甲方服务区域内,则甲方不再为乙方提供月结服务,乙方应在两个
工作日内结清全部应付费用。费用结清时,本协议自动终止;
9.2.2如乙方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仍处于甲方的同一业务区域,由甲方对乙方相关资料进行更新后,可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