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村中小学寄宿制学校管理服务办法(征求意见)
贵州省农村中小学寄宿制学校管理服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农村中小学寄宿制学校管理和服务工作,提高办学水平和质量,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更好服务于中小学生,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办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家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学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中小学寄宿制学校(以下简称寄宿制学校)是指由县级政府举办的以寄宿学生为主的农村全日制中小学校。
第三条寄宿制学校实行分级办学、分级管理、以县为主,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具体组织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履行对寄宿制学校的管理职责,主动争取各级财政加大对寄宿制度学校的投入,并按要求使用好各类资金,改善寄宿制学校办学条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合理规划中小学布局;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学校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维护学校安全和正常教
育教学秩序;建立辖区内寄宿制学校管理工作责任制,对辖区寄宿制学校管理工作开展督导检查。
第五条寄宿制学校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实行管理岗位责任制,履行具体管理服务职能,确保学生安全。校长是学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寄宿制学校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七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寄宿制学校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意识、积极防范的意识和恪尽职守的意识,加强安全管理,保障学生生命安全。成立由校长负总责的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信息报送制度、安全工作通报制度、安全应急机制,制定各种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落实保障安全管理经费投入。
第八条按照学生规模500人以下(不含500人)聘用2至3名、500人至1000人(不含1000人)聘用3至5名、1000人以上按不低于学生总数的千分之二的比例聘用专职保卫人员。对安全保卫人员应开展突发事件处置培训,使之具有处置突发性事件的能力。寄宿制
第九条组织学生开展珍爱生命、积极生存、自我保护的安全教育,提高学生安全防范意识。组织学生参
加社会实践和校外活动以及其它大型集体活动时,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提前做好应急预案。学校每学期要邀请公安机关、消防等部门对学生开展防恐、火灾、地震等知识的安全应急演练。
第十条加强学校校舍、设施、学生活动场所的安全保卫,设立防火防盗设施,定期检查并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事故发生。
切实采取措施防止汛期滑坡、塌方、泥石流等对学生的安全威胁。
第十一条严格门卫值班、巡逻制度和学生请假、销假制度,建立
校外人员入校登记、验证制度,禁止社会闲杂人员或车辆进入校园,禁止学生将刀具、棍棒、有毒有害物品带入学校;寄宿生住校期间未经准假不得擅自离校。
第十二条学校负责接送学生外出的交通工具必须有相关承运资格并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
第十三条发生学校安全事故时要按要求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上报信息,并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应对、妥善处置,不得迟报、漏报和瞒报。
第三章教学管理
第十四条认真执行《省教育厅关于坚决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育质量的意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牢固树立科学的教育质量观,面向全体学生,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根据《贵州省义务教育课程计划》和《贵州省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开齐课程,开足课时。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严格按照省教育厅下发的校历开展教学工作,不得利用寒暑假、周末、节日及课余时间组织中小学生进行补课。严禁拖延上课时间和利用午休时间组织学生学习。不得利用自习时间上课或补课。
第十五条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加大体育、艺术场所建设,配备必要的体育、艺术设施设备,并在课余时间向学生开放,鼓励学生开展各种体育、艺术活动,保证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培养学生健康体质、提高学生艺术修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