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11.05.30
【字 号】鄂教规[2011]3号
【施行日期】2011.05.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础教育
正文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鄂教规〔2011〕3号)
各市、州、县和神农架林区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和《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促进全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我厅研究制定了《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要根据本《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本地区义务教育学校均衡发展规划,制订《标准》的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积极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努力实现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各地在实施《标准》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
  二O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
  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实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和《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等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义务教育公办普通中小学校,是检验义务教育学校均衡发展的基本依据,也是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划、设置、建设和管理义务教育学校的重要依据。义务教育完全小学以上学校原则上达到本标准要求。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另行规定。
  第三条 本标准的实施遵循分级负责、分类推进的原则。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本标准的实施;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标准制定本地学校布局、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和进行管理。
第二章 学校布局与校园规划
  第四条 学校布局依据本地城镇化发展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合理确定服务半径,既相对集中,又方便学生就近入学。学校地址选择在地质稳定、水源充足、交通便利、环境安全的地段,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
  第五条 编制各学校校园总体规划。校园按教学、运动、生活等不同功能,合理布局。校园规划、建筑设计,既符合国家现有标准,又体现以人为本,适应和符合中小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有利于师生教学、活动与生活。校园平整,道路硬化,在显要位置设有旗杆、旗台;有校门、围墙(或安全隔离设施),校园封闭,确保师生安全。
  第六条 学校规模和班额根据生源情况设置。完全小学、初中办学规模一般不超过2000人。学校班额标准为:小学近期目标45人/班,远期目标35人/班;初中为近期目标50人/班,远期目标40人/班。
第三章 建设用地和校舍建筑面积
  第七条 学校用地能满足必要的教育教学需要。主要包括建筑用地、体育活动用地和绿化用地。
  1、生均用地面积
  按中心城区(分主城旧区、主城新区)、中心城区以外地区,设定最低生均用地面积标准。其中,中心城区指各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设已基本定型的主城区。具体的最低标准见表1:
  表1:不同地区学校生均用地面积(㎡/生)
学校类别
中心城区学校
中心城区以外地区学校
全寄宿制学校
主城旧区
主城新区
完全小学
11.40
15.00
20.00
32.00
初中
11.40
20.00
25.00
34.00
  注:(1)非全寄宿制学校完全小学、初中未含学生宿舍用地面积。
  (2)开展劳动技术教育所需的实习实验场、自行车存放用地(1.50㎡/辆),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增加。
  山区、湖区等特殊地区,学校用地条件在确实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学校生均占地面积基本合格标准可降低10%。
  2、体育活动用地
  学生体育活动用地包括体育课、课间操及课外活动所需要的场地。
  体育运动场设置标准:完小6班规模学校建有100 m直跑道;完小12班-18班、初中12班规模学校等规模的学校均建有200 m环形跑道田径场;完小24班及以上、初中18班及以上等规模学校均建有300 m环形跑道田径场。中小学校均设置适量的球类、器械等运动场地,每6个班至少有1个篮球场或排球场。有条件的学校应配建室内“风雨操场”。
  中心城区、山区或因其他原因,学校用地确实受到限制时,完小6班规模的学校可设60 m直跑道,其他规模学校可不设环形跑道运动场,但必须有能满足全校师生同时做操和开展体育活动所需的场地。
  3、绿化用地
  学校绿化率达100%,中小学校园绿化用地不低于学校用地总面积的30%。
  第八条 学校校舍能够满足正常的教学和生活需要,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等相互配套。学校最低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标准的具体标准见表2:
  表2:不同规模学校生均校舍建筑面积(平方米/生)
学校类别
非全寄宿制学校
全寄宿制学校
寄宿制规划要求
基本要求
规划要求
基本要求
完全小学
6.54
5.66
13.13
12.25
初中
8.56
6.66
15.31
13.41
  注:非全寄宿制中小学合格指标、基本合格指标中,未包括学生宿舍的建筑面积(小学5㎡/生,初中5.5㎡/生)和食堂面积(生均1.7㎡/生)。
  山区、湖区等特殊地区,学校办学条件确实受到各方面因素制约的情况下,生均校舍建筑面积基本合格标准可降低10%。
  第九条 校舍设计符合国家《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的相关要求,建筑质量及装修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第四章 装备条件
  第十条 中小学按国家标准建有够用的普通教室,建有音乐教室、美术室、计算机教室、多媒体教室、多功能教室、图书室(馆)(包括藏书室、阅览室)、技术教室、科技活动室、体育活动室(馆)、体育器材室、卫生保健室、心理咨询室、综合档案室、总务仓库、传达值宿室等教辅用房。中小学建有够用的行政、教师办公用房、教师周转房,和满足需要的食堂、开水房、浴室和厕所等生活服务用房。
  第十一条 初中理、化、生实验室(包括仪器标本室和仪器准备室),以及小学科学教室建设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初中实验室和小学科学教室按照教育部《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规范》(JY/T0385-2006)、《中小学实验室规程》(教基二[2009]11号)的要求建设;教学仪器设备达到教育部《小学数学科学教学仪器配备标准》(JY/T0388-2006)、《初中理科教学仪器配备标准》(JY/T0386-2006)规定的基本要求。有条件的地方可达到上述文件规定的规划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