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非寄宿制管理制度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小学非寄宿制管理制度,保障学生身心健康,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小学非寄宿制学校的管理原则是以学生为中心,教学为中心,全面发展为目标,保障每个学生的权益和安全。
第三条 小学非寄宿制学校应当坚持素质教育的办学理念,注重学生全面发展,促进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全面素质的提高。
第四条 小学非寄宿制学校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相关政策,积极配合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第二章 学校管理
第五条 小学非寄宿制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学校管理机构,包括校长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
、保卫处等职能部门。
第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规范的教师招聘制度,选拔具有教育教学能力和素质的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完善的学生管理制度,对学生进行全面管理和指导,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行为规范。
第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规范教学活动,促进课堂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九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家长的沟通和合作,积极引导家长参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共同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
第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教育经费,保障学校正常运转。
寄宿制第三章 学生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纪律,尊师重道,听从老师的管理和教育。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课堂教学活动,严禁旷课、迟到、早退等行为。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爱护学校财产,维护学校卫生环境,不得进行破坏和污染行为。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进行欺凌、暴力等行为,保持良好的学习和生活习惯。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奖励和惩罚制度,对学生的表现进行及时奖励,对违反学校纪律的行为进行适当惩罚。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学生心理健康辅导制度,对学生的心理健康进行关注和帮助。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课程管理制度,规范学科课程设置和实施,保障教育教学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引入现代教育技术,促进教学手段的多样化和教学效果的提高。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教师队伍的教育培训,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专业能力。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成绩考核和评价制度,对学生的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进行全面评价和跟踪。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校园安全的监控和保护。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定期进行校园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师生的人身安全。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应急预案,加强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和处置能力。
第六章 督导评估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的督导和评估,积极配合工作,接受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自我评价机制,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进行定期自查和自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积极参加教育质量评估活动,通过外部评价提高自身的教育教学质量。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细则的学生和教师,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和教育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学校制定,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对学校的管理制度进行具体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学校教育管理部门所有。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小学非寄宿制管理制度细则,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准则和规范,所有师生员工都应当遵守和执行,共同促进学校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