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内容表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一、贯彻落实政府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1.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文件贯彻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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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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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要求及时上报安全生产信息、工作总结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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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1.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企业法人或总经理担任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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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
2.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力量,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安全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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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全生产责任制
1.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查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十九条
2.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列入考核内容。
查看安全生产责任书
四、基础管理
1.出租汽车主要负责人将安全生产列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分析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问题,依法组织开展检查。
查看会议、检查记录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2.出租汽车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设备设施及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报告制度、安全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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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五、教育培训
1.出租汽车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查看档案和证书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2.出租汽车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查看培训记录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六、隐患排查治理
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发现事故隐患,应当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无法立即排除的,应当制定应急预案,编制整治方案、落实整治资金,限期排除,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不能保证安全的应当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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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七、安全生产标准化
出租汽车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做到安全管理标准化、设施设备标准化、作业现场标准化和操作过程标准化,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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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八、行业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检查的其他事项
1.车辆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出租汽车技术条件。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做好出租汽车车辆二级维护、综合性能检测、技术等级评定工作,并建立车辆技术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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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技术等级审验工作的通知》(南交运发〔2019〕259号)
2.驾驶员应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企业应与在背景核查中查出存在不良记录的驾驶员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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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
3.开展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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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关于开展南宁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工作的通知》(南交运发〔2019〕549号)
4.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依法加强管理,履行管理责任,提升运营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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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制定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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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保持车辆设施、设备完好,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文明礼让行车。
现场检查
7.重点场所企业安排人员驻点值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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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落实红黄牌管理制度,对违规驾驶员按规定处理及再教育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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