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  就业权益及社会保障
学习目标:
1、了解大学生就业过程中享有的基本权益和应履行的义务,树立合理的权益意识。
2、了解就业相关的法律知识,能够识别就业过程中的侵权行为。
3、掌握权益保护的方法和途径,维护个人合法权益。
学习方法:
劳动法 试用期1、课堂学习。了解自身就业权益,掌握维权的途径和方法,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就业权益。
2、案例分析与讨论。增强维权意识,提高识破求职陷阱和预防侵权的能力。
3、查阅法律文献。针对搜集到的求职陷阱和侵权案例,有针对性地寻求应对策略。
【案例】

第一节  毕业生的基本权益
权益是一种法定的利益,是权利与权利的行使而带来的利益之和。大学生毕业生是一个特殊的社会体,当前就业形势十分严峻,企业的用人自主权不断地扩大,由于大学生维权意识淡薄、大学生就业保护的法律法规欠缺等原因,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现象也逐渐增多。那么毕业生都享有哪些合法权益呢?
一、大学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享有的权利
(一)获取就业信息权
及时获取就业信息是毕业生求职择业成功的前提,只有在充分获取信息的基础上,才能结合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单位及岗位。
毕业生享有的获取就业信息权包括三方面内容:
1、信息公开。即所有就业信息向全体毕业生公开,学校和个人不得隐瞒、截留需求信息。
2、信息及时。即传递给毕业生的信息必须是及时、有效的。
3、信息全面。毕业生有权获得准确全面的就业信息。
(二)接受就业指导权
接受就业指导与服务是每个毕业生享有的权利。自200811日起实施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在第四章中有多款条文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就业指导内容做了规定。毕业生应充分利用该权利通过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获得就业指导,帮助自己早日到适合的职位。
(三)被推荐的权利
学校就业工作中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毕业生享有被推荐权包含三个方面:1、如实推荐,即高校推荐毕业生时应实事求是向用人单位介绍,不能故意贬低或随意拔高毕业生在校的表现;2、公正推荐,学校推荐毕业生时应做到公平、公开、公正,不能厚此薄彼;3、优生推荐,学校根据毕业生在校表现选择推荐优秀的毕业生,激励学生在校努力全面提高各项能力、提高就业竞争力。
(四)自主选择权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高校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具有自主权责用人单位的权利。只要符合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毕业生可以自主选择用人单位,学校、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干涉。
(五)公平录用权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毕业生不分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用人单位在录用毕业生时应公平、公正,一视同仁。公平录用权是毕业生最需要得到维护的权益。
(六)违约求偿权
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签订就业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毁约。如果用人单位擅自毁约,毕业生有权要求对方严格履行就业协议,否则毕业生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违约赔偿。
二、进入职场试用期基本权益
试用期,顾名思义就是劳动关系的试验阶段,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了相互了解、相互约定的考察期。在这段期间内,用人单位考察员工的工作能力,员工也考察用人单位的情况,是双方互相试用的过程。
试用期劳动者的权益受法律保护,劳动者不能因为试用就放弃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试用期间主要权利有以下几种:
(一)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就业协议接收毕业生的权利
就业协议书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再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和对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情况进行是非判断的依据,具有法律效力。一经签订就应严格履行,不得无故更改。用人单位必须依照协议书接收毕业生,并为其妥善安排工作岗位,保证毕业生的正常工作。
(二)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的权力
有的用人单位认为只要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就可以不受劳动法律的约束,在辞退劳动者时较为便利,并且不必给予经济补偿,于是频繁地炒试用员工就成为他们的一种用工手段。
为了达到这些目的,他们往往以试用为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只签订一份所谓的试用期合同,许诺等试用合格后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对此,劳动者应该学会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聘用劳动者后不签订劳动合同是违反法律的。而许多劳动者不清楚的是,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部的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且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并且,"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劳动者损失。"
(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在试用期间,由于工作熟练程度、技能水平与其他人相比可能有差距,因此表现在工资水平上有差距,但只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其工资。
有的用人单位在招工时就声明,试用期不发工资,只有试用期满、双方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后才有工资或其他借口不付工资,都是违反劳动法的。遇到这种情况,当事人可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试用期间的工资标准与正式上岗后的工资标准相比,一般都比较低,但是低也要
有个标准,劳动法规定最低不应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某个工种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数是多少,可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去查询。在这个最低工资标准之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协商确定。
(四)享有社会保险的权利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与其他劳动合同制职工一样,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常说的就是三险一金:既退休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另外在试用期内遭遇工伤,应要求享受工伤待遇。
(五)享有劳动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防止事故,减少危害。
(六)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在试用期间,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任何附加条件。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职业技能培训费用,还应按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
试用期企业须有理由退工,员工可无理由走人。《劳动法》规定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必须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时,才能辞退。而员工只要“通知”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提供任何理由。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除。
三、就业义务
毕业生在享有国家规定的权利同时,还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
(一)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的义务
按照国家任务招收的各类毕业生,应服从国家需要,在宏观政策指导下自主择业。
(二)履行特定的义务
如家庭经济困难申领贷学金的学生,毕业后有按期归还贷款的义务。
(三)如实推荐自己的义务
毕业生在填写推荐表、自荐信,向用人单位介绍自己时,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只有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才能赢得单位的尊重。
(四)履行就业协议的义务
三方就业协议属于我国民法调解的范畴,要求主体之间在履行合约时应遵行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无故违约。毕业生一经签订就业协议,就不能随便违约。只有当约定的解决协议条件成立时或不可抗力作用出现时,毕业生才可以单方解除协议。
(五)按时到工作单位报到的义务
教育部1997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暂行规定》要求,毕业生办理完就业派遣手续后,应持《报到证》按时到单位报到。如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到单位报到的,由学校报上级主管部门,不再负责其就业,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
(六)遵守学校有关规定的义务
文明离校,办理相关离校手续,如归还公物、清偿债务等。
第二节  常见的就业侵权类型及案例
在就业形势严峻的现实情况下,大学生在求职择业及初入职场过程中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屡
见报端,下面列举一些常见的求职侵权案例。
一、招聘、面试阶段的主要侵权行为
企业在招聘、面试中对学生权益的典型侵害主要有:
(一)就业歧视
一提起“歧视”,许多人马上都会想到南非前白人政权臭名昭著的“种族歧视”。殊不知,在我们的生活中,“歧视”无处不在;在人才市场已经形成“买方”格局的今天,求职者常常受到稀奇古怪的就业歧视,尤其是大学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遭遇的“就业歧视”,更是形形、花样百出,其荒唐的借口实在令人难以接受。
回顾近年来有关歧视性招聘这种用工歪风,可以说花样百出,而且越来越直露和冷酷,招聘歧视的“恶行”主要有以下几种:(1)见怪不怪的性别歧视;(2)年龄歧视;(3)身高歧视;(4)形象歧视;(5)户口歧视;(6)血型歧视;(7)姓氏歧视。
那么招聘歧视是否违法?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这也有悖宪法的精神,《宪法》赋予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公民在依法择业的时候,不应该遇到任何人为的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