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
  相关法规: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释义标题: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第⼆章劳动合同的订⽴
  法条内容:
  第⼗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以上不满⼀年的。试⽤;期不得超过⼀个⽉;劳动合同期限⼀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期不得超过⼆个⽉;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期不得超过六个⽉。同⼀⽤⼈单位与同⼀劳动者只能约定⼀次试⽤期。以完成⼀定⼯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的,不得约定试⽤期。
  试⽤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期的。试⽤期不成⽴,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释义内容:
  【释义】本条是关于试⽤期的规定。
劳动法 试用期
  试⽤期是指⽤⼈单位对新招收职⼯的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作能⼒、⾝体情况等进⾏进⼀步考察的时间期限。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期,⼀⽅⾯可以维护⽤⼈单位的利益,为每个⼯作岗位到合适的劳动者,试⽤期就是供⽤⼈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适合其⼯作岗位的⼀项制度,给企业考察劳动者是否与录⽤要求相⼀致的时间,避免⽤⼈单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另⼀⽅⾯,可以维护新招收职⼯的利益,使被录⽤的职⼯有时间考察了解⽤⼈单位的⼯作内容、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是否符合劳动合同的规定。在劳动合同中规定试⽤期,既是订⽴劳动合同双⽅当事⼈的权利与义务,同时也为劳动合同其他条款的履⾏提供了保障。
  ⽬前,在⽤⼯过程中滥⽤试⽤期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较普遍,包括什么样的劳动岗位需要约定试⽤期、约定多长的试⽤期、以什么作为参照设定试⽤期等,实践中⽐较混乱。某些⽤⼈单位通常不管是什么性质、多长期
  限的⼯作岗位,也不管有没有必要约定试⽤期,⼀律约定试⽤期,只要期限不超过劳动法规定的六个⽉即可,⽤⾜法律规定的上限。有的⽤⼈单位与劳动者签⼀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半年为试⽤期;有的⽣产经营季节性强的⽤⼈单位甚⾄将试⽤期与劳动合同期限合⼆为⼀,⼀样长,试⽤期到了,劳动合同也到期了;有的劳动者在同⼀⽤⼈单位往往被不⽌⼀次约定试⽤期,换⼀个岗位约定⼀次试⽤期。试⽤期问题是劳动合同⽴法中劳动者意见最多的问题之⼀。
  劳动合同法针对滥⽤试⽤期、试⽤期过长问题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1.限定能够约定试⽤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最短期限,并且在劳动法规定试⽤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的基础上,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将试⽤期细化。具体规定是:
  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以上的,可以约定试⽤期。也就是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够约定试⽤期的最低起点是三个⽉。
  劳动合同期限⼀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期不得超过⼆个⽉;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期不得超过六个⽉。这是针对⽤⼈单位不分情况,⼀律将试⽤期约定为六个⽉,劳动合同法
的具体措施。
  需要说明的是,劳动合同期限长短不是约定试⽤期的唯⼀参照。实践中,很多⼯作本来不需要试⽤期过长,劳动者就能胜任,装卸⼯、建筑⼯地⼩⼯、⼒⼯等没有什么技术含量,三天就⾏。但有些⽤⼈单位动辄规定试⽤期为三五个⽉,甚⾄半年,恶意⽤⾜法定试⽤期限上限,这加重了劳动关系的不平等性,增加了劳动者的职业不确定性和经济负担。这就提醒劳动合同双⽅当事⼈特别是劳动者⼀⽅在约定试⽤期时将技术含量等因素考虑进去。对⽤⼈单位来说,在合理时间内依然不能判断劳动者是否能胜任,就应当承担因此⽽带来的.风险。
  2.同⼀⽤⼈单位与同⼀劳动者只能约定⼀次试⽤期。这就涉及对劳动合同中试⽤期性质的理解,试⽤
期是指⽤⼈单位对新招收职⼯的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作能⼒、⾝体情况等进⾏进⼀步考察的时间期限。在录⽤劳动者时的试⽤期内这些情况已经基本搞清楚了,没有必要同⼀⽤⼈单位与同⼀劳动者多次约定试⽤期。
  3.为遏制⽤⼈单位短期⽤⼯现象,不能所有劳动合同都可约定试⽤期。以完成⼀定⼯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的,不得约定试⽤期。在征求意见过程中,相当多的意见建议将可约定试⽤期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修改为⼀年以上。
  4.试⽤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期的,试⽤期不成⽴,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在试⽤期问题上,需要强调以下⼏点:
  1.试⽤期是⼀个约定的条款,如果双⽅没有事先约定,⽤⼈单位就不能以试⽤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双⽅当事⼈⽤⼈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就试⽤期条款充分协商,取得⼀致,试⽤期条款才能成⽴。合同是双⽅当事⼈意思表⽰⼀致的结果,是在互利互惠基础上充分表达各⾃意见并就合同条款取得⼀致后达成的协议。因此,任何⼀⽅都不得凌驾于另⼀⽅之上,不得把⾃⼰的意志强加给另⼀⽅,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段签订劳动合同试⽤期条款。
  2.劳动者在试⽤期间应当享有全部的劳动权利。这些权利包括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还包括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会、职⼯代表⼤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单位进⾏平等协商的权利。不能因为试⽤期的⾝份⽽加以限制,与其他劳动者区别对待。劳动合同法对约定试⽤期的⾏为进⾏了限定,⽬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试⽤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也就是说,不管劳动合同双⽅当事⼈订⽴的是⼀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还是三年、五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约定了试⽤期,劳动合同期限的前⼀段(⽐如可能是三天、五天或者⼀个星期,也可能是⼀个⽉或者两个⽉)是试⽤期,试⽤期是包括在整个劳动合同期限⾥。不管试⽤期之后当然订⽴劳动合同还是有其他承诺,都不允许单独约定试⽤期。
  4.劳动合同法关于试⽤期的规定体现了劳动合同双⽅当事⼈权利义务的
  ⼤体平衡。如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中规定,劳动者在试⽤期内可以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期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条件的,⽤⼈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有的⽤⼈单位为了规避法律,约定试岗、适应期、实习期,这些都是变相的试⽤期,其⽬的⽆⾮是为了将劳动者的待遇下调,⽅便解除劳动合同。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明确这些情形按照试
⽤期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