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程合同的必备条款有哪些
⼀般来讲,合同都有⼀个范本,根据各个⾏业,⾥⾯包括每个⾏业的⼀些必备要素。那么,建设⼯程合同的必备条款⼜有哪些呢?下⾯,就让店铺⼩编来告诉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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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程合同的必备条款有哪些?
【律师解答】
依《民法典》第七百九⼗五条规定,施⼯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1、⼯程范围。当事⼈应在合同中附上⼯程项⽬⼀览表及其⼯程量,主要包括建筑栋数、结构、层数、资⾦来源、投资总额以及⼯程的批准⽂号等。
2、建设⼯期。即⼯程的开⼯和竣⼯⽇期。
3、中间交⼯⼯程的开⼯和竣⼯⽇期。所谓中间交⼯⼯程,是指需要在全部⼯程完成期限之前完⼯的⼯程。对中间交⼯⼯程的开⼯和竣⼯⽇期,也应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1)完成⼯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作内容,达到国家规定的竣⼯条件;
(2)⼯程质量要符合国家现有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件和合同中规定的要求,经质量监督站核定为合格或优良;
(3)⼯程所⽤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要有出⼚合格证和必要的试验报告;
(4)具有完整的⼯程技术档案和竣⼯图,并已办理完⼯程竣⼯交付使⽤的有关⼿续;
(5)已签署⼯程保修证书。
5、⼯程造价。⼯程造价,如为招标⼯程,则应以中标时确定的中标⾦额为准;如按初步设计总概算投资包⼲时,应以经审批的概算投资中与承包内容相应部分的投资为⼯程价款;如按施⼯图预算包⼲,则应以审查后的施⼯图总预算或综合预算为准。
6、技术资料交付时间。发包⼈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按时提供与本⼯程项⽬有关的全部施⼯技术资料,否则造成的⼯期损失或者⼯程变更应由发包⼈负责。
7、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即在施⼯过程中所需要的材料和设备由哪⼀⽅当事⼈负责提供。
8、拨款和结算。即发包⼈向承包⼈拨付⼯程价款和结算的⽅式和时间。
9、竣⼯验收。此条款的约定应以国家有关部委颁发的《关于基本建设项⽬竣⼯验收的暂⾏规定》、《⼯程施⼯及验收规定》、《建筑安装⼯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其他有关的竣⼯验收规定及施⼯图纸说明书、施⼯技术⽂件为依据。
10、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合同当事⼈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但不得低于上述保修办法的有关规定。
除了上述10项基本合同条款外,当事⼈还可以约定其他协作条款,如施⼯准备⼯作的分⼯,⼯程变更时的处理办法,合理化建议的处理,临时设施⼯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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