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守则
前  言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护士条例》,为全国护理工作者提供护理伦理及执业行为的基本规范,中华护理学会组织专家,在借鉴国内外经验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护士守则》。中华护理学会号召全国护理工作者自觉履行《护士条例》赋予的义务,以《护士守则》为准则,恪尽职守,诚信服务,为人民众的健康努力工作。
    中华护理学会
    2008年5月12日shendu
第一条
护士应当奉行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的专业职责。
第二条
护士应当对患者一视同仁,尊重患者,维护患者的健康权益。
第三条
护士应当为患者提供医学照顾,协助完成诊疗计划,开展健康指导,提供心理支持。
第四条
护士应当履行岗位职责,工作严谨、慎独,对个人的护理判断及执业行为负责。
第五条
护士应当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第六条
护士发现患者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时,应当积极采取保护措施。
第七条
护士应当积极参与公共卫生和健康促进活动,参与突发事件时的医疗救护。
第八条
护士应当加强学习,提高执业能力,适应医学科学和护理专业的发展。
第九条
护士应当积极加入护理专业团体,参与促进护理专业发展的活动。
第十条
护士应当与其他医务工作者建立良好关系,密切配合、团结协作。
护士守则释义
第一条护士应当奉行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的专业职责。
人类对护理服务的需求是普遍的,护士的工作服务于人生命的全过程。救死扶伤是医务工作者的天职,护士应当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以增强人民众的健康为宗旨,树立崇高的职业责任感,把关爱和尊重患者的理念付诸于行动,担负起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的专业责任。
第二条护士应当对患者一视同仁,尊重患者,维护患者的健康权益。
 生命面前人人平等,任何公民都应当享有同等的生命健康权。护士提供护理服务应当建立在尊重人的生命、尊严、权利的基础上。护士要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把患者的生命与健康放在首位,维护患者的尊严与权利,尊重患者的价值观、信仰及风俗习惯,且不论其国籍、种族、肤、年龄、性别、政治与社会经济地位等,同等对待,维护每一位患者的健康权益。
第三条护士应当为患者提供医学照顾,协助完成诊疗计划,开展健康指导,提供心理支持。
护理具有照顾的本质,护士应当为患者提供专业的医学照顾;护士应当正确执行医嘱,协助医生完成患者的诊疗计划;护士应当提供符合患者需要的健康指导和心理支持,促进患者恢复健康和减少因患病所带来的痛苦,提高患者的健康水平。
第四条护士应当履行岗位职责,工作严谨、慎独,对个人的护理判断及执业行为负责。
在护理工作中,护士并非简单地服从于他人的判断和决策,而是应当立足于患者的实际情况,运用护理专业知识,以岗位职责、个人的能力和专业资格为依据,严谨、慎重、科学地作出专业判断,采取正确的护理措施,为患者提供优质的护理服务,护士应当对其所确定的
护理判断及执业行为负责。
第五条护士应当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护患关系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护士应当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护士的职业特点决定其可以接触到患者的隐私和健康状况,任何人都有权利维护自己的隐私不受侵害。护士应当对其所知悉的患者个人资料保密,不能出于非医疗目的公开患者的资料。未经患者同意,也不得公开和使用患者的个人资料。护士利用工作之便随意泄露患者隐私是不道德的行为。
第六条护士发现患者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时,应当积极采取保护措施。
护士是患者健康的维护者和保护者,应尽力保护患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护士要为患者提供安全、有效的护理服务和有利于患者接受和康复的环境,不能允许和纵容任何有可能危害患者生命安全的行为。护士还应当主动发现任何有可能威胁患者安全的情况,积极采取保护患者的措施,并向主管机构报告。
第七条护士应当积极参与公共卫生和健康促进活动,参与突发事件时的医疗救护。
护士应当积极参与公共卫生及健康促进活动,倡导并支持各项有利于公众健康的工作,增强公众预防疾病、维护和促进健康的意识与能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安全和健康的突发事件时,护士应当服从政府部门和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履行医疗救护的社会责任。
第八条护士应当加强学习,提高执业能力,适应医学科学和护理专业的发展。
随着医学科学的发展和诊疗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护理专业技术得到快速发展,护理工作的技术性、复杂性日益提高,护理专业的理论、知识不断更新。因此,护士有必要加强学习,注重护理实践的研究、改善及创新,以更新知识、增进学识,维持和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只有掌握了丰富的护理等专业知识、护理操作技能、相关医学知识、必要的人文科学知识,并能熟练地运用于护理实践中,才能胜任护理工作,适应护理专业的发展。
第九条护士应当积极加入护理专业团体,参与促进护理专业发展的活动。
护理专业的发展,需要各有关的护理学术专业团体的参与与协作。护理专业团体是护理专业发展有力的推动者和促进者。护士应当积极加入各种学术专业团体,主动参与对护理专业发
展有贡献的教育、科研、管理等活动,在促进护理专业发展的活动中体现个人的学术价值,提升专业水平与执业能力。
第十条护士应当与其他医务工作者建立良好关系,密切配合、团结协作。
医疗过程关系到人的生命和健康,是护士与其他医务工作者的共同责任。护士应当与其他医务工作者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做到行动、心理、态度、情绪上相互帮助、相互适应、相互尊重、相互扶植、相互制约、相互督促、相互交流,共同为人民众的健康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