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一、概述
    行政案件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因特定行为权益发生争议而产生的纠纷。办理行政案件程序的规定旨在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二、行政案件的受理与审理程序
    1. 受理程序
    行政案件的受理程序包括:接收与登记、审查与递交申请材料、立案。
    (1)接收与登记:行政案件受理机关应当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并在接收之日起三日内完成登记。
    (2)审查与递交申请材料:受理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若不符合受理条件,应当在接收之日起三日内告知申请人;若符合受理条件,应当将申请材料递交行政案件审判机关。
    (3)立案:行政案件审判机关应当在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根据规定程序立案,并告知申请人。
    2. 审理程序
    行政案件的审理程序包括:开庭审理、调解、合议、裁判。
    (1)开庭审理:行政案件审判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开庭审理,并通知申请人、被申请机关以及其他相关方参加。
    (2)调解:行政案件审判机关可以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开庭审理过程中组织调解,鼓励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
    (3)合议:行政案件审判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对案件进行合议,并形成合议意见。
    (4)裁判:行政案件审判机关应当根据合议意见,依法作出裁判,并将裁判书送达各方。
    三、行政案件的执行程序
    1.裁判的执行
    (1)裁判书送达:裁判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各方,送达方式包括邮寄、传真、送达回证等。
    (2)裁判的履行:被申请机关应当在裁判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裁判。
    2.执行救济的程序
    (1)救济申请的受理:被申请机关对于行政案件执行过程中的纠纷,应当受理执行救济申请。
    (2)救济程序的行前准备:执行救济程序的申请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
    (3)救济程序的审理:执行救济程序的审理应当按照行政案件的审理程序进行。
    (4)执行救济的裁决:执行救济程序的裁决应当作出,并送达各方执行。
    四、行政案件的上诉程序
    1.上诉的受理
    (1)上诉条件:行政案件当事人不服裁判可以提起上诉,应当符合上诉条件。
    (2)上诉期限:上诉期限自裁判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2.上诉的审理
    (1)上诉状的递交:上诉人应当将上诉状以及相应证据递交上诉机关。
    (2)审查与受理:上诉机关应当对上诉状以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
    (3)上诉程序:上诉程序应当遵循行政案件的审理程序。
    (4)上诉裁决:上诉机关应当根据审理结果作出上诉裁决,并将裁决书送达各方。
    五、结案与效力
    1. 结案
    行政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判决、调解、裁定、撤诉等。
    (1)判决:经过审理程序后,行政案件审判机关应当根据合议意见作出判决。
行政上诉状    (2)调解:经过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行政案件审判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
    (3)裁定:对于执行程序中出现的争议,行政案件审判机关应当作出裁定。
    (4)撤诉:当事人对于申请进行撤销的,行政案件审判机关应当制作撤诉裁定。
    2. 效力及执行
    行政案件的判决、调解书、裁定等具有法律效力,并应当依法执行。
    六、附则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包括中央行政机关、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行政案件的管辖由法律和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上为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概要,具体程序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整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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