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应诉工作,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的职责,提高行政应诉工作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株洲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等,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应诉,是指行政机关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人民法院通知,以被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行政诉讼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市局负责人应当代表市局出庭应诉。出庭应诉的负责人,可以是法定代表人,也可以是分管涉诉案件或者分管法制工作的行政负责人。
市局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向法庭提交请假条,说明不能出庭的理由。
行政上诉状
第四条  市局鼓励行政执法人员旁听法庭庭审。
被诉行政行为承办机构的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应当旁听庭审。
第五条  行政诉讼应诉遵循“谁主管、谁应诉”,“谁承办、谁应诉”的原则。被诉行政行为的承办机构为应诉的直接责任部门,具体承办行政应诉工作,负责举证、提出应诉答辩意见、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出庭;市局政策法规科负责行政应诉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协调,联系法律顾问;市局办公室负责接收人民法院各种法律文书;法律顾问负责审查把关、出庭应诉。
第六条  办公室或其他内设机构签收了人民法院法律文书后,应当于次日转交政策法规科登记,政策法规科应当于次日转交承办机构办理。承办机构对承担应诉工作有异议的,可报请市局主要负责人确定。
第七条  应诉承办机构应当自收到起诉状或上诉状之日起5天内,提供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整理出证据清单,并与市局聘请的法律顾问一起查阅案卷,分析诉讼风险,确定应对策略,拟写答辩状,做好应诉准备工作。
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之前,应诉承办机构应当会同政策法规科向市局领导报告案件基本情况、应诉准备工作、诉讼风险及应对策略等。
应诉承办机构向法院提交证据的时间不得超过举证时限。
第八条  市局委托1-2名相应工作人员或者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
委托律师为诉讼代理人的,委托权限应当限定为一般代理;委托本机关工作人员为诉讼代理人的,委托权限可以为特别授权。
二审、再审的诉讼代理人一般由原诉讼代理人担任,特殊情况下,可以另行委托。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
(一)是对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或者与对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十条  诉讼代理人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熟悉案件的事实和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及提供的证据材料;
(二)按时向法院提交答辩状、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
(三)准备庭审需要举证的证据材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根据案件事实、证据和原告的诉讼请求、提供的证据及相关的法律问题,拟出代理词;
(五)其他诉讼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前,政策法规科发现被诉行政行为确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及时提出停止执行、变更、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诉行政行为的意见。
第十二条  一审法院判决市局败诉的,应诉承办机构在收到判决书或裁定书3日内,应当提出上诉或不上诉的书面意见,必要时,可以与政策法规科、市局聘请的法律顾问共同会商,报局长决定。
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上诉或者再审申请: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据以做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六)其他应当提出上诉或者再审申请的情形。
第十三条  市局实行行政诉讼案件报告制度。结案后,应诉承办机构应当起草结案报告,报市局局长、分管政策法规工作的副局长、分管应诉承办部门的副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