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杨秀与惠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惠东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受理 
【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2 
【案件字号】(2020)粤13行终34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饶来新邱炜炜陈龚东 
【审理法官】饶来新邱炜炜陈龚东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颜杨秀;惠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惠东县人民政府 
【当事人】颜杨秀惠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惠东县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颜杨秀 
【当事人-公司】惠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惠东县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钟谦益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刘琼广东卓凡(惠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钟谦益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刘琼广东卓凡(惠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钟谦益刘琼 
【代理律所】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广东卓凡(惠东)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上诉状【原告】颜杨秀 
【被告】惠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惠东县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管辖共同被告复议机关证据不足行政复议重复起诉驳回起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行政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颜杨秀对经过复议维持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依法应当以复议决定送达时间确定起诉期限。颜杨秀于2019年10月26日收到被诉《行政复议决定书》,而颜杨秀于2020年3月向
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明显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颜杨秀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因此,原审裁定驳回颜杨秀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和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免收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4 05:28:14 
颜杨秀与惠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惠东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粤13行终3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颜杨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惠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谢游,局长。
     委托代理人钟谦益,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惠东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魏荣君,县长。
     委托代理人肖素云,惠东县司法和信访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琼,广东卓凡(惠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颜杨秀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惠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惠东县住建局)、惠东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惠东县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2020)粤1322行初12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29日,颜杨秀通过网络途径向惠东县住建局申请信息公开,其内容为公开“富某湾A7栋609所有备案材料”,提供政府信息的指定方式为。2019年8月6日,惠东县住建局向颜杨秀作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答复内容为“您申请公开的富某湾A7栋609所有备案材料政府信息,本机关已发送至邮箱1114855某某某@qq,请及时查收。”颜杨秀查收后不服,向惠东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惠东县政府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作出惠东府行复[2019]72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惠东县住建局于2019年8月6日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和驳回颜杨秀的其他行政复议请求;并明确告知颜杨秀,如不服复议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2019年10月25日,惠东县政府将上述行政复议决定直接送达给惠东县住建局。2019年10月26日,惠东县政府将上述行政复议决定邮寄送达给颜杨秀。颜杨秀仍不服,于2020年3月9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关于
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本案中,惠东县政府在其作出的惠东府行复[2019]72号行政复议决定中明确告知颜杨秀,如不服复议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并于2019年10月26日向颜杨秀送达该复议决定。但颜杨秀于2020年3月9日才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过法定起诉期限,且颜杨秀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故对其起诉,应依法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和《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驳回颜杨秀的起诉。
颜杨秀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第一,本人要求公开富某湾A7栋609所有备案资料;(l)惠东县住建局回复了七页竣工各案表在*****************邮箱: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目录一页,监督结论及文字说明一页,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页,工程基本情况一页,竣工验收意见一页,备案相关意见一页,工程竣工备案文件目录一页,共七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第二,行政复议决定书上要求十五天
向法院上诉时间不够,走程序排队排几个月,加上受疫情影响耽误的时间理应不计算在内。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支持公开涉及本人切身利益的所备案资料,有土地证,施工许可,开工报告,施工图纸,竣工图纸,立项登记,房屋办证情况,出让情况,整个小区的规划图等等;请重新裁定惠东县住建局履行行政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