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答辩状格式是怎样的
一)首部即标题,写文书名称“行政答辩状”。(二)行政诉讼答辩状的正文1、当事人栏: 在标题之下,直接列写答辩人的单位全称和住所。接下去另起一行列写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电话。然后,再另起一行逐一列出委托代理人及其姓名、职务。
行政上诉状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可以在规定时间内,针对起诉状、上诉状或申诉状的事实和理由,进行自己的回答并提出反驳理由,由此提供的书面文件就是行政诉讼答辩状。那么行政诉讼答辩状格式具体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行政诉讼答辩状格式是怎样的
  答辩人:
  名称:____地址: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
  性别:____
  年龄:______
  民族:___职务: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
  因______________诉我单位______一案,兹答辩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份。
  其它文件____份
  ▲二、行政诉讼答辩状例文
  ▲行政诉讼答辩状
  答辩人: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所在地址:包河大道118号包河区政府南楼218 法定代表人:黄典民,职务,电话:3357296
关于代龙玉诉包河区大圩镇劳动监察中队其他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 本案被诉主体不适格。
  包河区大圩镇劳动监察中队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作为该案被告主体不适格,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二、 本案被告没有剥夺原告的有关权利。
  2010年8月27日下午,原告代龙玉到大圩镇监察中队反映包河工业区合肥现代机械职业学校无故将原告辞退一事。根据《关于实施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投诉,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根据上述规定大圩镇监察中队口头明确告知原告,包河工业区合肥现代机械职业学校不在其管辖区域范围内,请原告到学校驻地
劳动监察机构投诉。原告代龙玉当时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根据《关于实施若干规定》的规定,本案中大圩镇劳动监察中队在接到原告代龙玉
  的投诉后,因不在其管辖范围内,口头通知其到学校驻地劳动监察单位投诉,属于依法行使职权。
  三、 本案被告没有不履行法定职责。
  被告并未收到原告诉称的编号:XA08450120234的挂号信,该编号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查询系统查询为无效单号。被告更没有将原告诉称的信件退回,原告并未举证证明该事实。
  四、包河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已受理代龙玉投诉事宜,受理登记编号(2011)165号,主办监察员陈华香。
  原告反映的现代机械职业学校违法辞退一事,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目前正在调查取证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包河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将会依法给予处理。
  综上所述,原告将大圩镇劳动监察中队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是不适格的。大圩镇监察中队依法行使其行政职责,没有剥夺劳动者的投诉权利。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请人民法院查清事实,驳回原告无理的诉讼请求。
此 致 包河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包河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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