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平、华容县自然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合同 
【审理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10 
【案件字号】(2020)湘06行终9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姚孟君周四平王延红 
【审理法官】姚孟君周四平王延红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刘平;华容县自然资源局;华容县田家湖生态新区管理委员会;华容县田家湖生态新区田家湖社区居民委员会 
【当事人】刘平华容县自然资源局华容县田家湖生态新区管理委员会华容县田家湖生态新区田家湖社区居民委员会 
【当事人-个人】刘平 
【当事人-公司】华容县自然资源局华容县田家湖生态新区管理委员会华容县田家湖生态新区田家湖社区居民委员会 
【代理律师/律所】李要然湖南湘晟律师事务所;庞剑波湖南榕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要然湖南湘晟律师事务所庞剑波湖南榕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要然庞剑波 
【代理律所】湖南湘晟律师事务所湖南榕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刘平;华容县田家湖生态新区田家湖社区居民委员会 
【被告】华容县自然资源局;华容县田家湖生态新区管理委员会 
【本院观点】一、关于《拆迁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废止合法性审查管辖第三人证人证言质证关联性合法性维持原判改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关于《拆迁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应当对被
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定职权,是否滥用职权、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是否遵守法定程序、是否明显不当、是否履行相应法定职责进行合法性审查。本案中,田家湖管委会对本案拆迁的具体补偿协议签订工作系受华容县人民政府委托,田家湖管委会具有征收补偿的法定职权和签约的行政主体资格;其次,田家湖管委会在协议中确定刘平应予补偿的项目及金额的依据是《岳政函2015-117号文件》,与《岳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所确立的新旧标准过渡期适用原则无违,故田家湖管委会在协议中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再次,田家湖管委会在程序上对刘平的房屋进行了调查、丈量和合法性认定,并对房屋补偿金额依据相关文件进行了计算,虽然在入户调查时,刘平的名字由他人代签,程序上存在瑕疵,但并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据此,案涉行政协议依法成立生效,故对上诉人要求确认《拆迁协议》无效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上诉人主张的其女刘维及其外孙女丁逸馨、丁婉欣共计330000元的人口货币安置补助款的问题。根据《华容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享受住房安置货币补助的人口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在同一栋(间)房屋中居住的,只对具有合法批准或登记手续的权利人进行补助。本案中,刘平的住房安置补助人口认定表中认定享有该住房安置补助的只有刘平、谭冬梅、刘舟三人,在刘平
与田家湖管委会签订的《补偿协议》中,对人口货币安置补助的也是三人共330000元,刘平在该协议上签名、捺印。刘平提出签订该补偿协议时存在被恐吓、胁迫的情形,但未提交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刘平主张的刘维、丁逸馨、丁婉欣共计330000元的人口货币补助安置,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上诉人认为其一楼门面应当按照商业用房标准进行补偿的问题。据其在上诉状中自认的事实,案涉房屋并未经行政审批确定为经营性用房,且上诉人在本案中未提交相关工商、税务、经营性纳税凭证等证据,上诉人主张应按商业用房标准进行补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田家湖管委会按住宅标准给予补偿并无不妥,故对上诉人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刘平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刘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4 01:15:0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2月11日,华容县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田家
湖、章华片区房屋拆迁决定的公告》将刘平名下位于华容县土地上的住房纳入征收补偿范围内。刘平与田家湖管委会于2019年6月5日签订了《补偿协议》,协议确定案涉房屋主体结构为砖混结构359.85平方米,砖木结构2.88平方米,并约定协议签订后,乙方(刘平)搬迁完毕并经甲方(田家湖管委会)实地验收合格后,甲方按财务审批程序一次性付清补偿款1434009元。刘平依据协议搬迁完毕,并已领取第三人田家湖社区为其开立的补偿款存折账户并从第三人处知晓了该存折账户的密码。2019年8月15日,刘平认为与田家湖管委会签订的《补偿协议》系受其工作人员胁迫签订,且华容县自然资源局、田家湖管委会的补偿标准适用错误,补偿金额不合理,且并未将其女儿,女婿列入征收补偿范围故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双方于2019年6月5日签订的《补偿协议》,将刘平女儿、两个外孙列入征收补偿范围后,对诉争房屋重新评估计算征收价格,一楼门面按商业门面补偿。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刘平与田家湖管委会于2019年6月5日签订的《补偿协议》是否成立;如以上《补偿协议》成立,是否有效。如《补偿协议》有效,其中的适用补偿标准是否有误。一、刘平与田家湖管委会签订的《补偿协议》是否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拔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根据上述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职能部门是土地主管部门,并由其负责补偿。本案中,2018年12月11日华容县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田家湖、章华片区房屋拆迁决定的公告》,将刘平名下华容县土地上的房屋纳入征收补偿范围内,并委托田家湖管委会负责本次拆迁的具体补偿协议签订工作。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和本案事实可以认定案涉房屋的征收主体为华容县人民政府,田家湖管委会接受前者委托负责与被征拆的对象签订补偿协议、发放补偿款等具体征拆事项。故田家湖管委会作为被授权主体与华容县土地主管部门自然资源局均具备与刘平签订《补偿协议》的主体资格。刘平与田家湖管委会签订《补偿协议》已成立。二、《补偿协议》是否有效。行政协议之诉本质上属于行政诉讼,因此审查行政协议是否有效应对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
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结合上述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精神,依法取得征地批准是政府组织实施征地活动的法定前提条件。本案中,《关于田家湖、章华片区房屋拆迁决定的公告》系于2018年12月11日发布,而刘平与田家湖管委会的《补偿协议》系于2019年6月5日签订。经查涉案土地系国有农用地,故华容县自然资源局、田家湖管委会的行政行为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
组织实施。华容县自然资源局、田家湖管委会行政行为合法,不存在无效事由。另刘平主张自己签订合同系因被告的威逼、恐吓,然而一审庭审过程中,刘平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刘平签订协议时存在被恐吓、胁迫的情形,故对此主张不予支持。三、关于《补偿协议》适用补偿标准是否有误。刘平认为适用的是已废止的《岳政函2015-117号文件》而非《岳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补偿时未将女儿、外孙列入征收补偿范围,且一楼应按商业门面的标准进行补偿,还应给刘平家庭成员购买养老保险。而2019年5月6日颁布的《岳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偿安置办法》第57条第2款规定“本办法施行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的,按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发布公告的按照本办法执行",而案涉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系于2018年12月11日公告,故本案适用《岳政函2015-117号文件》补偿标准并无错误。另刘平女儿、外孙是否应列入征收补偿范围,由于土地征收补偿中的安置补助费是补偿给被征地单位,并非补偿按人头补偿给个人,因此对于补偿范围问题不予支持,刘平可就此问题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就刘平主张的一楼应按商业门面标准进行补偿,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案涉房屋系经过行政审批确定过的商业用房而系刘平擅自住改商用,故就刘平此项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本案所涉房屋依据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程序规定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依法定程序实施征收,程
行政上诉状序合法,故刘平请求确认《田家湖生态新区房屋拆偿安置协议》无效的诉请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刘平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刘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