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杰、云南省公安厅民用机场公安局直属分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复议 
【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15 
【案件字号】(2020)云01行终10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马勇张锐赵鸿章 
【审理法官】马勇张锐赵鸿章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杰;云南省公安厅民用机场公安局直属分局;昆明市公安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当事人】王杰云南省公安厅民用机场公安局直属分局昆明市公安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当事人-个人】王杰 
【当事人-公司】云南省公安厅民用机场公安局直属分局昆明市公安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王杰 
被告云南省公安厅民用机场公安局直属分局;昆明市公安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行政上诉状【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限制人身自由共同被告复议机关证据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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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经二审审理查明:2019年6月18日下午,被上诉人昆明市公安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请求云南省公安厅民用机场公安局直属分局所属机场派出所对准备登机往北京的上诉人王祖留、王杰父子进行传唤。上诉人王杰不服该传唤行为于2019年7月11日向被上诉人云南省公安厅民用机场公安局直属分局申请行政复议,同月22日被上诉人云南省公安厅民用机场公安局直属分局作出云机直公复不受字[2019]002号《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2019年8月22日上诉
人王杰向原审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撤销云南省公安厅民用机场公安局直属分局作出云机直公复不受字[2019]002号《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依法确权两被告强行阻拦原告父子登机的行为违法;2、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行政复议决定既有维持原行政行为内容,又有改变原行政行为内容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内容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本案被上诉人云南省公安厅民用机场公安局直属分局作出云机直公复不受字[2019]002号《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属于云南省公安厅民用机场公安局直属分局与被上诉人昆明市公安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为共同被告的情形。因此,对于云南省公安厅民用机场公安局直属分局作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的行政复议行为与被上诉人昆明市公安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作出的传唤行为不服依
法不能一并起诉。经原审人民法院释明,但上诉人王杰仍然坚持一并起诉,显然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依法应当裁定驳回。原审裁定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驳回王杰的起诉并无不当,依法应当予以维持。上诉人王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依法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不予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4 22:05:04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诉请“依法撤销云南省,依法确认两被告强行阻拦原告父子登机的行为违法。"原告王杰对云南省公安厅民用机场公安局昆明长水机场航站区派出所口头传唤的行为不服,向被告云南省公安厅民用机场公安局直属分局申请复议,云南省公安厅民用机场公安局直属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云机直公复不受字[2019]002号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而传唤原告是两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的行政行为。原告的诉请,
涉及两个行政机关又是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作出的行政行为。依据《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项之规定,该案原告两个诉讼请求涉及两个不同的行政行为,两个不同的行政主体,不符合合并审理规定。在组织原被告进行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原告王杰明确表示以行政诉状为准,故原告王杰向原审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和《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项之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王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王杰。 
【二审上诉人诉称】王杰上诉称,即使上诉人错列被告的情况存在,根据《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只是询问上诉人用哪个诉状,并没有告知上诉人错列被告的情形,没有向原告释明,未履行告知义务。程序违法。请求:1、撤销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9)云0111行初132号《行政裁定书》;2、或者撤销云南省《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责令被上诉人云南省公安厅民用机场公安局直属分局受理上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3、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云南省公安厅民用机场公安局直属分局承担。 
王杰、云南省公安厅民用机场公安局直属分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裁定书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云01行终10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杰。身份证号码:×××0910。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省公安厅民用机场公安局直属分局。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长水国际机场。
     法定代表人谭晓东,该局分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市公安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科发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李毅,局长。
     委托代理人曹云福、陈明艳,均系该分局民警,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杰因治安行政强制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9)云0111行初132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诉请“依法撤销云南省,依法确认两被告强行阻拦原告父子登机的行为违法。"原告王杰对云南省公安厅民用机场公安局昆明长水机场航站区派出所口头传唤的行为不服,向被告云南省公安厅民用机场公安局直属分局申请复议,云南省公安厅民用机场公安局直属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云机直公复不受字[2019]002号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而传唤原告是两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的行政行为。原告的诉请,涉及两个行政机关又是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作出的行政行为。依据《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项之规定,该案原告两个诉讼请求涉及两个不同的行政行为,两个不同的行政主体,不符合合并审理规定。在组织原被告进行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原告王杰明确表示以行政诉状为准,故原告王杰向原审人民法院提起的行
政诉讼,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和《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项之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王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