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企业
第一节国有企业法
一、企业和企业法概述
1.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企业的概念: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企业的特征:
• 1)是社会经济组织。它必须是一定的人员和一定的物的结合,有自己的机构及工作程序,必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2)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社会经济组织。
• 3)企业是实行独立核算的社会经济组织。
• 4)企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经济组织。
2.企业的分类
• (1)按企业财产所有制不同,可将企业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等。
• (2)按企业的所属行业,可将企业分为工业企业、农业企业、商业企业、建筑企业、各种服务性企业等。
• (3)按企业的组织形式,可将企业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等。
• (4)按企业的法律地位,可将企业分为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
业。
• (5)按企业的经营规模和员工人数,可将企业分为大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凡员工在3000人以下,资产在3000万元以下的企
业,实践中一般认为是中小企业。反之为大型企业。
3.企业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 企业法,是指调整国家在管理企业和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
产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企业法的调整对象,可概括为三类:
1)企业主体关系。包括企业主体的地位、性质、任务和经营方式等。
2)企业经营管理关系。包括国家对企业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企业内部经济管理关系。企业法主体对企业的基本权利,大体可分为财产权和
管理权两类,具体可分为人、财、物、产、供、销权。
3)企业财产经营关系。主要体现在企业经营权和经营责任方面的关系。
二、我国的企业法律体系
• 企业法律体系,是指关于企业的设立、组织和活动方面的具体
法律、法规构成的系统。
• 我国现行的有关企业的法律、法规主要有: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乡镇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
三、国有企业法
(一)国有企业法概念和特征
1.国有企业
• 概念:是指以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为基础的,从事工业生产经
营活动的,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商品生产和
经营的经济组织。
• 特征:
1)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原则授权企业经营管理。
2)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3)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2.国有企业法
• 狭义的国有企业法
专指1988年8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 广义的国有企业法
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者国家机关依法制定的、调整国家在管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及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它除了《国有企业法》外,还包括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中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法
律规范。
(二)国有企业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
• 调整对象:
1.国家机关与企业在企业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纵向经济关系.
2. 企业内部各级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在企业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纵向经济关系。
3. 企业相互之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在经济协作过程中发生的横向经济关系。
4. 企业内部组织之间在经济协作过程中发生的横向经济关系。
• 适用范围:
除了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外,还适用于全民所有制的交通运输、邮电、地质勘探、建筑安装、商业、外贸、物资、农林、水利企业。
(四)国有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1.国有企业设立
(1)国有企业设立条件
• ①产品为社会所需要;②有能源、原材料、交通运输的必要条
件;③有自己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④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
金;⑤有自己的组织机构;⑥有明确的经营范围;⑦法律、法
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企业设立的程序
• ①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报请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
准。②办理工商登记。
2.国有企业的变更
(1)企业变更的形式
①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变为一个企业的行为。企业合并有两种方式:
•    一是吸收合并。如:甲公司吞并乙公司,乙公司注销。
•    二是新设合并。如:甲公司吞并乙公司,成立丙公司。
②分立。是指一个企业依法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的行为。
企业分立也有两种方式:
•    一是派生分立。如:甲公司分立成甲、乙、丙公司。
•    二是新设分立。如:甲公司分立成乙、丙、丁公司。
•    ③其他事项的变更。其他事项的变更是指企业在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已登记的其他事项的变更。
(2)企业变更的程序
• ①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条例》的规定,企业办理变更登记前须报经政府主管部门或原审批机关批准。其中企业合并或分立的,合并或分立各方须就财产、债权债务等事项达成协议。
• ②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条例》的规定,企业要求变更的,应在有关部门批准后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③公告。企业办理完变更登记事项后,应及时将变更情况予以
外资企业法
公告。
3.国有企业的终止
• 是指企业法人资格的撤销,企业丧失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
能再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根据《国有企业法》的规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终止的原
因有四种。
①违反法律、法规被责令撤销。
②政府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解散。
③依法被宣告破产。
④其他原因。
• 其他原因是指上述三种原因之外的由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终
止的原因,以及企业章程、协议规定的其他终止原因。
企业终止的程序
• ①必须依法作出正式的终止决定或裁定,这种决定或由企业作
出,或由人民政府、企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
企业破产裁定由人民法院作出。
• ②成立清算组,企业被撤销,由政府主管部门指定成立的清算
组进行清算。企业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
行清算。
• ③办理注销。经核准后,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副
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同时,企业终止时还应当向有关部门办理产权注销登记。
• ④公告。
(五)国有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1.国有企业的权利
• 企业的权利,是指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企业能够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 根据《国有企业法》和《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有企业的权利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产、供、销和人、财、物两个方面。如下所示:
(1)产、供、销方面的权利
•    1)生产经营决策权。
•    2)物资选购权。
•    3)产品销售权。
•    4)进出口权。
•    5)产品劳务定价权。
•    6)联营、兼并权。
(2)人、财、物方面的权利
•    1)投资决策权。
•    2)人事劳动管理权。
•    3)留用资金支配权。
•    4)债券发行权。
•    5)资产处置权。
•    6)拒绝摊派权。
2.国有企业的义务
(1)企业对国家的义务
•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方向;
• 2)完成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
• 3)依法承担自负盈亏的责任;
• 4)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