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案例参考答案
[案例]投资人李某于200711日投资设立A独资企业,200741A企业与B银行签订10万元的借款合同。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以A企业的名义签订可以吗?
提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当以A企业的名义,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案例]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王某聘用小李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为了控制经营风险,王某规定小李在签订合同时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可是小李未经王某的同意,与善意第三人刘某签订一份标的为20万元的买卖合同,由于刘某为善意第三人,该合同是否有效?
提示:有效。内部协议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案例]小李、小王、小张拟设立一个普通合伙企业,其书面合伙协议中有以下内容:(1)合伙企业的事务由小李全权负责;(2)小王、小张不得过问企业事务,也不承担企业亏损的民事责任。这个合伙协议的违法之处在何处?为什么?
提示:1)合伙协议中关于乙、丙、丁不得过问企业事务的规定违反了法律规定。根据规定,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外资企业法
2)合伙协议中乙、丙、丁不承担企业亏损的民事责任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案例]林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小李为林某个人债务的债权人,林某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小李的债务时,小李要自行接管林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这样做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吗?
提示:不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案例]20043月,刘、关、张三人分别出资2万元、2万元、1万元设立普通合伙企业“三源食品厂”,并约定按出资比例分配的分担损益。8月,该合伙企业为“悦兴贸易有限公司”的借款担保;12月因“悦兴贸易有限公司”无偿债能力,“三源食品厂”承担保证责任,为“悦兴公司”支付1万元。12月底,刘提出退伙要求,关、张同意,经结算,“三源食品厂”净资产3万元。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应退还刘的财产数额是多少?
提示: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是以出资比例分配的,所以刘某在退货的时候,应退还的财产数额是3×2/51.2万元。
[案例]上海A企业和法国B企业出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甲,根据合同规定,A企业以机器设备折价100万美元出资,B企业以货币资金100万美元。B企业以合营企业甲的财产作担保,向中国的外资金融机构贷款100万美元作为自己的出资,其出资是否符合规定?
提示:出资不符合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以及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或者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提供担保。
[案例]中国某公司拟与德国某公司合资设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约定以下条款:企业总投资额为4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220万美元,其中,中方出资150万美元,德方出资70万美元,各方自企业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缴清。中德双方这一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提示:本题涉及三个知识点,一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问题;二
是外方投资者的出资在出资总额中所占比例问题;三是出资额缴付期限的法律规定。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400万美元,法律规定,注册资本至少应为210万美元,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20万美元,已符合规定;德方出资70万美元,已超过注册资本的25%,也符合外方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不低于注册资本25%的规定;双方出资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一次缴清,也符合法律规定一次缴付全部出资的时间规定。所以双方约定合法。
[案例]某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合同规定:注册资本100万元,外方合作者以现金和机器设备出资,占总出资额的60%,中方合作者以厂房和土地使用权出资,占总出资额的40%;合作企业合作期内所得收益首先全部用于偿付外方出资,在外方出资偿付完毕后的合作期限内,合作双方各按50%的比例分配收益;合作企业合作期限为8年,合作期满后,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合作者所有。该合同有效吗?该合作企业可否登记为具有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
提示:根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有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其他财产权利。该合作企业的出资方式合法;外方的出资占总出资额的60%,已符合外方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25%的法律规定;合作企业的外方投资者,法律允许其先行回收
投资,但合作期满后,企业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合作者所有,可见,该合作企业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并且合作企业的法人资格,法律规定具有选择性,所以可以登记为具有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