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渔村集团有限公司、陈厚容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22 
【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758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梁燕梅梁淑敏李焕 
【审理法官】梁燕梅梁淑敏李焕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南海渔村集团有限公司;陈厚容;广州仕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当事人】南海渔村集团有限公司陈厚容广州仕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陈厚容 
【当事人-公司】南海渔村集团有限公司广州仕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周炳星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游长安广东椎轮律师事务所;胡铫祥广东椎轮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周炳星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游长安广东椎轮律师事务所胡铫祥广东椎轮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周炳星游长安胡铫祥 
【代理律所】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广东椎轮律师事务所 
暂停营业通知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南海渔村集团有限公司;陈厚容;广州仕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关于陈厚容主张南海公司支付加班费应否支持。 
【权责关键词】催告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第三人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另,本案原将仕丰从化分公司亦列为第三人,庭审中第三人仕丰公司表示仕丰从化分公司已于2018年10月15日注销登记,其权利义务由仕丰公司承继,经审查,鉴于仕丰从化分公司确不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故本案不再将其列为第三人。    关于离职前十二个月工资标准,陈厚容主张按照银行流水实际到账的每月工资金额计得为3627.50元;南海公司确认该计算方式及金额,但认为该实发工资中所包含的社保及公积金直接支付给陈厚容的款项应予扣除,应按照南海公司工资明细表上的应发工资数额计得为2727.18元。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陈厚容主张南海公司支付加班费应否支持。从工资明细表、考
勤记录可知,员工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等有加班的,工资表上对应有加班费2、加班费3,奖金亦与员工的加班劳动相对应,彭莲清已领取对应工资,原审据此认定南海公司已足额发放彭莲清的加班费并无不当,彭莲清主张南海公司支付加班费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陈厚容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的问题。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2日期间彭莲清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为1天,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原审判处南海公司应向彭莲清支付上述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174.25元(计算公式:1895元/月÷21.75天/月×1天×200%)正确。    关于南海公司主张无需支付陈厚容经济补偿金应否支持的问题。(2019)粤01民终11477号终审判决已明确,究其本质乃单位无法提供劳动条件、劳动岗位而导致劳动关系解除,故南海公司应向陈厚容支付经济补偿金。    原审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做出了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处理得当,本院予以确认。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南海公司与陈厚容上诉的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南海渔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元,彭莲清负担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5 19:19:2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08年8月9日陈厚容入职南海公司处。同日南海公司(甲方)与陈厚容(乙方)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期限2008年8月9日至2018年11月30日;在管事部门从事清洁员工作;乙方的工作地点为甲方经营范围内各店;甲方可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及公司经营运作需要,在甲方经营范围内变更或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乙方愿意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安排;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900元/月且不得低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乙方的工作场所范围由甲方的经营范围确定;甲方可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对乙方另行安排工作任务,执行不低于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如乙方不接受甲方安排的工作任务,视为乙方不愿意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并主动解除本合同,甲方无须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等。    2018年4月27日南海公司出具《关于流花湖店暂停营业期间员工安置的通知》(南总办字[2018]015号文),显示“因配合工程需要,流花湖店于2018年5月1日起暂停营业,经公司决定如下:一、在暂停营业期间,公司不遣散任何一个员工;二、所有员工将安排到集团的其他店上班,同时:工作岗位、工资、福利待遇按原有不变;三、除个别部门的留守人员外,其他人员5月1日放假一天,5月2日上午10:00全体人员统一在空中一号店集中,根据已确定调往店按以下报到时间,由各指定负责人带队准时到各店报到";上述《通知》
附件显示陈厚容调往二沙壹号店。同日南海公司流花湖店还张贴公告,显示自2018年5月1日起暂停营业,宾客可到南海公司旗下的珠江新城店、空中一号、徐博馆、小蟹哥。陈厚容陈厚容最后工作日为2018年4月30日,2018年5月1日休息。    2018年5月7日南海公司向陈厚容邮寄《无故旷工催告上班通知书》;2018年5月10日南海公司向陈厚容邮寄《办理离职手续通知信》,显示因连续旷工按自动离职处理、劳动关系于2018年5月2日结束、最后工作日为2018年5月2日。    2018年6月25日陈厚容作为申请人以南海公司、南海公司流花湖店、仕丰公司、广州仕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从化分公司(以下简称:仕丰从化分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于2018年10月18日作出穗劳人仲案[2018]3930-393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南海公司一次性支付陈厚容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休息日加班费差额8364.14元;二、南海公司一次性支付陈厚容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2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部分1931.03元;三、南海公司一次性支付陈厚容解除劳动关系补偿24000元;四、驳回陈厚容其他仲裁请求。南海公司不服上述仲裁裁决结果,故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另查,同类同批次陈建飞劳动争议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2019)粤01民终11477号《民事判决书》并认定南海公司、南海公司流花湖店需支付陈建飞经济补偿金。该11477号终审判决之查明部分载明“
二审中,陈建飞申请陈丽云、周三新、陈厚容、王锦光、马艳、吴玉爱出庭作证,六人陈述内容基本一致,称南海公司在2018年4月27日通知南海公司流花湖店自2018年5月1日停业后,其被分配至二沙壹号店,在其前往流花湖店无法打卡且被保安拒绝入内后,前往二沙壹号店,却发现该处并未开业,现场无人管理。在前往三四天后,这种状况并未改变,其后就再未前去上班"。上述11477号终审判决之“一审法院认为"部分载明“其三,有关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首先,双方对南海流花湖店关停及安排陈建飞去南海公司下属的二沙壹号店上班均无异议,但陈建飞主张其于2018年5月2日前往二沙壹号店上班时,该店并未开业,也无具体工作内容,甚至无人管理,其前往几日后,便再未前去。南海公司及其流花湖店确认二沙壹号店直至2018年8月15日方才开业。但主张在2018年5月2日至8月15日之间,系安排被分配到二沙壹号店的员工前往其空中一号店暂时上班,后又称在该店进行实操和理论培训。但其也称空中一号现有员工180人左右,已基本满足该店需要。而此次因流花湖店关停被分配至二沙壹号店的员工多达100人左右,对于如此众多的员工如何能被安排在已经满员的空中一号进行上班或培训,被上诉人未能做出合理的解释。且从南海公司发出的《关于南海公司流花湖店暂停营业期间员工安置的通知》显示的内容来看,南海公司也只是通知被分配至二沙壹号店的员工前往空中一号店报到,并无安排上述员工在该店工作或培训的内容。
故,结合上述双方之陈述及本案案情,一审法院采信陈建飞陈述之内容,即其前往二沙壹号店后发现该店并未开业,不具备工作条件,后才未再去上班。而被上诉人未能举证证实其在二沙壹号店开业前,向陈建飞提供了工作条件。其次,陈建飞在未获工作条件后,即离开南海公司,虽经该公司发放《无故旷工催告上班通知书》,也没有再回到南海公司,应视其单方解除了与南海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而南海公司于2018年5月25日向陈建飞发出的《办理离职手续通知信》,主张按‘员工自动离职’进行处理,也可印证这一点。但陈建飞的解除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关于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南海公司应向陈建飞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至于陈建飞称其未收到《无故旷工催告上班通知书》的主张,因南海公司、南海公司流花湖店提供了相应的投递情况信息,应可确认该邮件已送达至陈建飞。只是该邮件是否送达至陈建飞,与本案如何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定性,并无必然联系"。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首先,南海公司与陈厚容在2008年8月9日至2018年5月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均无异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对于加班费。其一,据劳动合同可知,员工的工资标准与同期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一致;其二,仲裁时员工确认的工资构成情况、银行流水所显示的实发金额、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与陈厚容提交工资明细表
的相应构成、数据一致,故一审法院对陈厚容所提交的工资明细表予以采信;其三,员工虽对考勤记录有异议,但未能提交反驳之证据,故一审法院对考勤记录予以确认;其四,据工资明细表、考勤记录可知,若员工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等有加班的则对应有加班费2、加班费3,此外奖金亦与员工的加班劳动相对应,上述加班费2、加班费3、奖金之和与员工的工资标准折算可知所有加班费均已足额发放。因此,一审法院对南海公司再主张的加班费不予支持。    关于经济补偿金。(2019)粤01民终11477号终审判决已明确,究其本质乃单位无法提供劳动条件、劳动岗位而导致劳动关系解除,故南海公司应向陈厚容支付经济补偿金。关于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确定,原、陈厚容主张的计算方式不同,相较而言,陈厚容主张按照实发月平均工资3627.50元计算,更为合理,一审法院予以采纳,故南海公司应当支付9.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34461.25元,但陈厚容仅主张24000元,且陈厚容并未就仲裁结果提起诉讼,视为陈厚容对此认可,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鉴于双方一致确认陈厚容已休2017年度年休假5天,一审法院予以采信和确认,故南海公司无需向陈厚容支付2017年度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另,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2日期间陈厚容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为1天(计算公式:122天÷365天×5天),再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计
得南海公司应向陈厚容支付上述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174.25元(计算公式:1895元/月÷21.75天/月×1天×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