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诉状格式范文
再审申诉状格式范文
以下是给大家收集的再审格式范文,内容仅供参考。
申诉人:姓名、性别、出身年月、住址、号码、等。
申诉人对年月日()刑初/终字第号刑事,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请求原审立案再审,依法改判,从轻判处原审被告人某某的刑罚。
申诉状事实与理由:
事实上、法律上(根本案件事实,相关法律依据等)
据此,申诉人请求对此案立案再审,查清发案原因,分清是非,认定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等,并依法从轻处分。
此致
申诉人:
年月日
附:原审法院刑事复印件份。
相关证据份
再审申诉人:王xx,男、58岁、农民、汉族、住址:xx市xxx子镇xx油房村白西组xx号,:xxxxxxxxxxxxx。
再审被申诉人:xx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xx环境卫生管理效劳,住所地: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白xx 、:xxxxxxxxxxxx、再审被申诉人:xxxx劳动效劳,住所地:xx经济技术开发区xx 路9号--9—5 法定代表人:谷xx,总经理。
再审申诉人与再审被申诉人劳动纠纷一案,不服xx中院(xxxx)大审民终再字第139号民事判决,向辽宁省高级申诉。
再审申诉的事由
再审申诉人的再审申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第三项、第四项、第九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的情形。
再审申诉的请求
一、撤销(xxxx)大审民终再字139号、(xxxx)大民五终字第569号、(xxxx)开民初字3816号民事判决,判令第一被申诉人支付赔偿金、加班费、二倍工资计5086.60元
二、判令第一被申诉人足额支付xxxx年9月份、11月份工资xx 元,并追究恶意欠薪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三、确认俩被申诉人伪造、伪造证据是违法行为,并判决俩被申诉人承当伪造合同和伪造证据的法律责;赔偿因此给申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20000元。
申诉的事实和理由及证据
xx法院太黑,这是以前听到的xx访民的声音。
xx法院特黑,这是现在我本人的亲身经历。
一、再终审法官不懂小学算术,只顾贪赃枉法;敢对公平说不,敢与正义叫板;随意篡改诉状;罔顾事实,枉法裁判,与原审法官协助被申诉人弄虚作假、掩盖事实
1、申诉人并不是请六天假,而是请十天假。是10月24日下班前请的假不应该算在假期内因为这天是在上班;因为申诉人的家远在千里之外的凌原光往返就要占去4天,加上事情繁琐,说我请六天假显失常理。
2、事假返回后,班长朱云华已经安排申请人上班了,这一诉讼事实却被原、再审法官篡改为:“我于同年11月5日要求上班,被告不予安排工作,后作出辞退”。肆意损害申诉人正当权益,恶意混淆是非,丑态百出。
就因为申请人向朱云华讨要上班第一个月、9月份的工资和节假日慰问金,才被停止工作的(有调节书和仲裁书可以佐证,但未采信)。显然以旷工为理由与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是被申诉人捏造的虚假“事实”。
铁的事实证明:被申诉人捏造理由与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报复行为,理应依法承当赔偿责任。
3、申诉人对追讨9月、11月份工资的诉讼请求并不是诉至法院时才加的,在仲裁庭上就重点提出过,是计算到了二倍工资一起了,正是因为在仲裁程序中没有得到支持才起诉到法院的,尽管没有单项列出,写在了二倍工资中也已经明显说明被申诉人没有支付xxxx年9月、11月的工资,原审法官更不应该借故支持被申诉人恶意拖欠申诉人劳动报酬。
4、第二被申诉人与与第一被申诉人共同伪造合同、原审法官借以屡次开庭、延期审限明显违法,并侵
害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恶意阻碍司法公正,屡次开庭、造成申诉人屡次往返,拖延了仲裁和审判期限,这是不争的事实。原审法官却恶意包庇,这与法理不容,理应判决被申诉人承当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二、再终审与重法官不顾事实、混淆是非、徇私舞弊,采信、胡讼乱判。
(1)再、重、原审法官都知道本案发生后,被申诉人继续弄虚作假,一审法官石丽丽教唆并给被申诉人充足的时间伪造制定员工手册的`,特意为此而休庭,又屡次开庭。之前在仲裁庭上有效举证期限内被申诉人未能提交这份会议纪要(实际根本就没有这份会议纪要,)。申诉人也根本就没见过所谓的员工手册,只是入职时在他们的一份格式培训表上签上了一个名字而已,所以仲裁庭认为被上诉人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是正确的。
重审法官刘彩凤明知过期所举的证据:会议纪要是无效的但仍然采信。
(2)重审法官知道被申诉人所提交的工资表(把工资总额分为工资和加班费)和出勤表是伪造的,(上诉人9月份有3个工作日每天早4点到7点3小时的加班,10月份5个工作日同样的每天3小时加班没有记载)不具证据效力。在仲裁庭上有被申诉人自己的证人朱云华、蓝德兴出庭证明清扫工当时的月工资是1750元,(是从xxxx年4月份从1550元上调至1750元,年末补发的,申诉人是xxxx年9月入职,所以工资应按1750元计算)。被申诉人伪造工资表的目的就是为了逃避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况且这样涉及工人切身利益的
重大事项未公示,未告知劳动者,未载入劳动合同,由此可见被申诉人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10条等规定。仅凭一份伪造的工资表来做挡箭牌,否认在入职时向申请人口头做的月工资1750元的承诺,显然是站不住脚的,而被原审法院作为证据采信更是违法和不公。
因此种种是非颠倒的认定,毫无逻辑的采信而做出的判决必然悖逆法理,理应纠正。
三、再终审、重审法官对申诉人的诉讼请求视而不见、不审不理、审而不理,妄加驳回。
(1)付出劳动得到报酬这是天经地义,然而申诉人xxxx年9月入职后的第一个月工资被第三人领走(有仲裁书为证)责任不在申诉人,完全是被申诉人xxx环卫的蓄意所为,申诉人有权向其追讨;而在原审法官的纵容下9月、11月5日至11日的工资至今未予支付。(xxxx)大审民终再字第139号判决毫无根据的擅自把申诉人诉求的xx元工资篡改为708元。
(2)被申诉人因申诉人向其追讨工资和国庆节每人200元的慰问金、环卫节每人300元的购物卡等劳动报酬,却被其编造出旷工的理由而辞退,显然是对申诉人的欺压、侵权行为,之前在原审法庭上的这一陈述和所提交的调解书、仲裁书等证据是相辅相成的,具有合理逻辑的唯一性。而被申诉人用伪造的证据来证明辞退申请人的合法,这是悖逆法理人情的失德行为。申诉人请10天假回远在千里之外xx 的家,安排房子的事,这是班长朱云华亲口容许的,回来后她也安排申请人上班了,就因为向她追讨劳动报酬又被朱班长首先停止工作,我被迫去被申诉人要求公正处理此事,被申诉人却集体、捏造出“旷工”
的理由,解除劳动关系,显然是违法的,应依法支付赔偿金1750元。
(3)被申诉人在本案仲裁、一审过程中明目张胆的伪造合同、伪造证据阻碍司法公正,造成审限延期,屡次开庭,申诉人屡次往返于xxxx之间,为此产生了误工费、差旅费、20000元。被申诉人应承当以上伪造合同、证据的法律责任和侵权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