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的基本职责是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产生和存在的客观性,决定了工会必须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最初,工人众为了保护和争取自身的利益,自愿联合起来成立工会组织,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通过工会这个组织武器,形成整体和集中的强大力量,让工会更有力地代表自己直接地抗衡于处于优势地位的雇主,更好地维护自身的权益。这也是工会产生和存在的最本质的动因。
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工会维护工人阶级利益的侧重点就是组织职工同资本家作斗争,利用罢工、怠工等形式,迫使资本家妥协,争取增加工资、减少劳动时间、改善劳动条件,以及争取与此有关的劳动立法,保证工人集会、结社、罢工等政治权利,这是历史发展中的阶段性阶级对立的产物。
在我国的社会主义条件下,工人阶级上升成为国家的领导阶级,党和政府都代表和维护工人阶级的利益,从整体上说,全国人民的总体利益同职工的具体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但是,工会仍然必须以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利益为基本职责,这是因
为:
第一,工会以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基本职责,是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各国市场经济的经验证明,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是市场经济得以顺利运转和
不断增强企业活力的必备条件,它也是最难协调的一种关系。其中,劳动力这个要素本身是社会的人,他们有人格尊严、有特殊的经济利益、有思想感情的要求,在中国,劳动者还有主人翁的地位的权利。按照劳动价值论,劳动力是创造价值的惟一源泉,也是在生产过程中惟一会自动作出反应的生产要素。当他们的主人翁地位以至人格尊严得不到尊重,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时,甚至他们作为社会人的思想感情上的要求得不到一定程度的理解和满足,他们就会作出对经济发展和企业发展不利的反应。反之,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就会得到充分的发挥。因此,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本身,就要求有一个代表职工利益的组织来参与劳动关系的协调,这个组织就是工会。工会代表了劳动者的利益,领导工人为实现正当利益而斗争,促进资方满足劳动者的合理要求,劳动关系就会趋向稳定,生产就会发展。工会以代表者的身份通过对劳动关系的调节,一方面可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可以帮助企业建立起一个稳定良好的劳动关系,调动起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保证企业经济的发展。没有代表和维护职工利益的工会参与劳动关系的协调,就不可能建立和保持协调稳
定的劳动关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所有制的多元化,经营形式
的多样化,产权关系的明晰化,利益分配的差别化,以及企业行为的自主化,劳动关系的市场化和契约化,使工会面临的情况更加复杂,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责任更加重大。在这种形势下,党更需要
适合女生朗诵的诗歌工会时刻关心职工众的疾苦,重视职工众的利益,进一步密切与职工众的联系,更好地发挥党联系职工众的桥梁作用。各级政府和企业行政更加需要工会及时转达职工众的意见和要求,更好地协调劳动关系,调解劳动争议,团结广大职工完成各项任务,促进企业发展。职工众更加需要工会从他们的利益出发,敢于和善于为他们说话办事,更好地代表和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保护和调动他们的积极性。特别是在现阶段劳动关系尚不规范,劳动者对于经营者来说,处于一种权利义务不对等的弱者地位。民主权利和劳动权利常常受到漠视和侵犯的情况下,职工众组织工会、加入工会,就是希望工会为他们撑腰,解决实际困难。近年来在一些外商投资企业中发生的侵犯工人合法权益的例子说明,如果我们工会组织不能代表职工众的利益,不能为职工众服务,不能受到职工众的拥护,工会组
织的生命力就要受到影响。
第二,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虽然消灭了剥削制度,实行了生产资料公有制,但存在着不同的经济形式和劳动分工,这在工人阶级内部形成了具有不同权利和利益特征的利益主体。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方
式和多种分配方式并存,职工众在就业、工资、工时、社会保险、生活福利、住房分配等方面的具体利益与其他各部分人民的利益之间存在着差别和矛盾,必然要求工会来表达和维护自己的
利益和权利。
第三,社会主义制度确立的时间还不长,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的许多具体制度,要在探索实践中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经济利益关系的调整,主要是通过国家制定各项政策来实现,如工农业产品价格政策、不同经济成分的税收政策、各类企业中劳动关系的处理等方面的政策等等。由于对下情了解不够,制定政策中的估计不足和协调照顾不周,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不够等等工作上的缺点和失误,也可能产生忽视甚至损害职工众某
些合法权益的偏差。
第四,我国是在推翻半殖民地、半封建统治的基础上建立的社会主义国家,由于几千年的封建专制统治的影响,以及资本主义腐朽思想和小生产习惯势力在社会中还存在着一定的市场,党内和政权机关中,官僚主义、家长制、腐败现象明显存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尚不健全,人们的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还比较淡薄。职工众的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受到漠视和侵犯的问题相当严重,这不仅需要国家的法律保护,也需要工会即职工自己组织起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求工会必须忠实地履行自己的维护
职能,否则就会脱离众,为众所摒弃。
第五,我们国家仍然具有一般国家的一切政治职能和政治权威,这些政治职能和权威在社会生活中带有强制性。这些强制性的国家意志,可能存在着局部的失误或者错误现象,从而损害广
大职工众的利益。
这些问题的存在,决定了工会即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
会,应当以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基本职责。
建国以来,工会在履行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上,很长时期内强调得不够。引起这个问题的直接原因是在旧体制制约下,工会长期作为党政的附属机构,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长期被忽视,这就使得工会在相当程度上脱离了职工众。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工会的这一基本职责一直在不断地得到加强,但相对于目前广大职工众合法权益不断遭到严重侵犯的情形时有发生的局面,还需要在立法中进一步予以强调。因此,工会法修正案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了工会的基本职责是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并且本法的其他具体规定从各个方面对这一职责予以保障和体现。此次修改工会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要突出工会的维权职能,突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职责。